越南政府向國會提交的《資產拍賣法》修訂草案提出多項收緊房地產拍賣的規則,其中包括把個人參加住宅用地使用權拍賣的預繳定金比例從現行水平提高到起始價的20%至50%。草案還規定,已提交有效材料並繳納定金、且實際出席拍賣會的參與者,視為同意以不低於起始價的價格出價。

草案同時針對中標後不履行義務的行為設置處理措施。按草案內容,個人中標住宅用地使用權後放棄定金的,將被禁止參加該類土地使用權拍賣;中標者因違規導致拍賣結果被撤銷的,不得取回已繳定金。對於國家出讓土地、出租土地及開採礦產等情形,中標者若違反付款義務導致結果審批被撤銷,將視情節在全國範圍內被禁止參加同類資產拍賣6個月至5年。禁止決定須送交被處理對象及有關機構,並報送司法部、在國家資產拍賣門戶網站公佈。

國會經濟與財政委員會主任潘文邁在審查報告中表示,50%的上限相對偏高,可能影響參與拍賣的可及性、資金成本和競爭程度。審查機構建議補充數據,具體評估“出高價但不履行付款義務”的情況以及提高定金的效果,並說明選擇20%至50%區間的依據和確定具體比例的標準,使防範違規與保障拍賣競爭相稱。

對於總起始價2億越南盾以上、屬於全民所有權的資產須在在線拍賣系統強制拍賣的規定,審查機構要求進一步說明其實踐和科學依據。審查機構還要求補充資產所有人取消交易、不批准或撤銷中標結果時的相應法律後果,並梳理投訴、起訴及請求撤銷拍賣結果的期限與民事、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等法律的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