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9日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政府關於《律師法(修訂)》草案的呈文,以及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的審查報告。司法部長黃清松代表政府說明草案內容,委員會主任範志孝報告審查意見。草案共6章36條,比現行法律減少56條,重點包括提高律師標準、強化執業紀律、組織全國律師資格考試,以及發展透明、良性競爭的法律服務市場。
草案提出多項准入與執業規則調整:律師培養流程由四步壓縮為兩步;允許法律專業高校教師及司法職務培訓機構教師成為律師;允許沒有法學學士學位但擁有法學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成為律師。草案還補充政治定力、道德品質和廉潔方面的標準,並要求每年進行政治認識與專業培訓。
在律師執業機構方面,草案允許兩名成員以上的有限責任律師事務所有出資成員、設多名代表人並可設立子公司,允許在緊急情況下以電子或口頭方式簽訂合同。草案同時增加法律服務概念,規定禁止冒用律師身份、非法廣告、非法收取報酬等行為,並擴大律師專業活動範圍。
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基本贊同全面修訂該法,但對部分新規提出審慎意見。委員會認為,允許非律師作為出資成員參與有限責任律師事務所,直接關係律師職業獨立性和管理機制,建議仔細權衡或先在有限範圍試點並配套單獨監督機制。對於允許無本科學歷的法學碩士、博士成為律師,委員會要求繼續評估影響。委員會還建議明確律師提供免費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等社會責任,並釐清全國律師考試委員會的財政與人力保障及考試客觀透明原則。
草案在管理權限上向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下放律師團及其分支機構設立決定權,並審批大會組織方案、人事方案及大會結果。律師行業社會組織增加7項任務、調整1項任務,內部投訴由越南律師聯合會常務委員會處理;聯合會主席、副主席在大會召開時不得超過65歲,且連續任職不超過兩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