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司法部長黃清松10月19日上午向國會提交《收養法(修訂草案)》。草案共4章31條,修改23條、新增8條、刪除29條,較現行法律減少21條。政府稱,修訂旨在確保被收養兒童生活在安全、健康的家庭環境中。

草案規定,被收養人須為被遺棄兒童、父母雙亡的孤兒或無依無靠兒童,家庭範圍內收養除外。政府表示,此規定旨在確保只有處於特殊境況、無法在原家庭生活的兒童才被安排收養,尊重兒童與親生父母共同生活的權利,避免不必要地將兒童帶離原家庭。

在收養人條件方面,草案新增禁止正在被追究刑事責任、正在執行非監禁改造、處於有條件提前假釋期間以及被判處徒刑但獲緩刑的人員收養兒童。政府還提議,曾因若干罪名被定罪者不得收養兒童,即使已獲消除案底。現行法律僅禁止未獲消除案底者收養。相關罪名涉及侵犯他人生命、健康、人格與名譽,非法抓捕、關押或拘禁他人,亂倫,虐待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或養育者,引誘、強迫或容留未滿18歲者違法,以及毒品犯罪、破壞和平與反人類罪、戰爭罪和危害國家安全罪。

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在審查意見中建議研究補充規定:因家庭暴力防治或侵害兒童行為被行政處罰者不得收養兒童。他認為,這直接影響兒童在家庭環境中的安全,並確保收養條件不低於《兒童法》規定的其他替代照料條件。該委員會還建議在緩刑人員條款後增加“正處於考驗期”的表述,以確保與所列情形一致,並符合防止緩刑人員在考驗期內重新入獄的風險防範理由。

草案還補充了終止收養關係的情形:未成年被收養人的養父母雙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患重病或須服刑;養父母因虐待、迫害被收養人被定罪。政府稱,此舉旨在保障未成年被收養人的利益,避免兒童繼續生活在無法確保安全、健康的家庭環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