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上午,越南國會繼續第十五屆國會第二次會議議程,聽取《收養法(修訂)草案》的呈文及審查報告摘要。司法部長黃清松代表政府提交草案,草案共4章31條,修改23條、新增8條、刪除29條,較現行法律減少21條。

草案規定,被收養人須為被遺棄兒童、父母雙亡的孤兒或無依無靠兒童,家庭範圍內的收養除外。政府方面稱,此舉旨在確保只有處境特殊、無法在原家庭生活的兒童才被安排收養,尊重兒童與親生父母共同生活的權利,避免不必要地將兒童帶離原生家庭。

草案允許社會工作者參與收養辦理及收養後的支持工作,包括跟蹤養子女成長情況、協助其查找身世信息,並按具體個案獲得報酬。草案還補充規定終止收養的情形,例如養父母雙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患重病或須服刑,以及養父母因虐待養子女被定罪等。

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在審查報告中表示,委員會基本贊同全面修訂該法,認為草案符合憲法和法律體系。但就身世知情權條款,委員會建議補充收養檔案保存及信息查閱條件、程序的原則性規定,以落實1993年《海牙公約》第30條的要求。

關於收養人條件,委員會建議研究將因家庭暴力或侵害兒童行為受到行政處罰者排除在收養人之外,理由是這直接影響兒童在家庭環境中的安全。委員會還建議統一收養關係法律效力確立的時間點,並審視繼父、繼母收養配偶子女的規定與《婚姻與家庭法》的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