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第十六屆第二次會議10月19日上午分組討論《資產拍賣法(修訂草案)》。多名代表在會上提出,競拍人中標後故意不履行義務、導致拍賣須重新組織併產生費用的,應建立相應的賠償追償機制,同時避免把全部成本無條件轉嫁給中標人。
興安省國會代表阮文輝表示,對棄標、異常出價等行為需要足夠威懾力的制裁,尤其是出價極高後拒絕履行義務、後果與責任不相稱的情況。他認為這類行為可能使拍賣被用於投機、擾亂市場,影響土地資源的開發利用。他建議區分行政處罰與對實際損失的賠償責任:若棄標導致重新組織拍賣併產生可確定費用,可要求相應賠償;若重新組織源於國家機關失誤或客觀原因,則不應由中標人承擔全部費用。
同團代表段氏清梅提出,參與拍賣不等於承諾按起拍價購買資產。她認為,在已有多個相同有效出價者之間抽籤,與在沒有任何有效出價時抽籤性質不同,因此不宜當然地把參與拍賣視為出價行為;若無有效出價,應認定拍賣不成功,不應以抽籤替代出價。她同時表示,串通、阻礙、操縱拍賣等行為應嚴肅處理,但不應把所有未出價情形都等同於牟利行為。
代表們還建議完善在線拍賣規定,確保系統安全、數據透明,明確各方責任並控制運營成本。阮文輝指出,在線拍賣有助於擴大參與、降低成本,但技術故障或數據干預可能影響公平,應明確數據記錄與保存、運營單位及相關方責任,並規定發生故障時暫停、重新組織或取消拍賣結果的情形。
根據草案相關內容,通過國家出讓或出租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中標人,若違反中標款項支付義務,可能被禁止在全國範圍內參加拍賣6個月至5年。代表們建議,禁止參拍措施應有明確依據、程序和期限,與違規性質、程度相稱,既保證威懾力,又避免缺乏依據或對參拍人造成不合理不利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