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9日上午在第十五屆國會第二次會議框架內,聽取《律師法(修訂草案)》的呈文和審查報告。司法部長黃清松受政府總理委託陳述草案,草案共6章36條,比現行法律減少56條。草案將取得律師資格的流程從4步壓縮為2步,並新設跨部門、獨立的律師遴選委員會,由司法部長決定成立,越南律師聯合會主席擔任常任副主席。
草案新增律師政治素質、良好道德和廉潔標準,要求律師每年接受政治認識與專業培訓。取得律師資格的條件也有所放寬:法學專業高校教師及司法職稱培訓機構人員可成為律師;擁有法學碩士或博士學位但無法學學士學位者也可成為律師。此外,草案允許實習律師在指導律師分配和監督、且客戶同意的情況下從事部分活動。
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在審查報告中表示,委員會基本贊同全面修訂律師法,認為草案符合憲法和法律體系。但委員會要求起草機關進一步明確律師“堅決維護正義、廉潔和誠實”標準的內涵,並審慎評估允許法學碩士、博士在沒有法學學士學位情況下成為律師的影響。對於實習律師參與訴訟活動,委員會指出,現行訴訟法僅規定“律師”參與訴訟,未規定實習律師可參與部分訴訟活動,相關條款在實際中不可行。
關於律師遴選委員會,委員會基本贊同其組織與職能,但建議增加最高人民檢察院、越南律師協會等代表參與,並明確委員會的財政與人力資源保障,以及國家律師考試的可操作、客觀和透明原則。對於草案允許兩名成員以上的律師有限責任公司引入非律師出資成員,委員會認為這涉及律師職業獨立性和管理機制,建議審慎考慮或僅在有限範圍試點並設專門監督機制。
草案還補充法律服務概念,禁止冒用律師身份、非法廣告和非法收取報酬,允許律師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簽約,擔任項目評審、調解員、仲裁員和破產管理人。草案規定國家及訴訟機關保障律師執業權的責任,禁止阻礙、威脅和非法干預律師執業,並允許律師事務所在緊急情況下以電子或口頭方式簽訂合同。目前草案仍在國會審議階段,尚未表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