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9日上午就《資產拍賣法(修訂)》草案進行分組討論,多名河內代表在會上提出,應針對土地拍賣中出高價後放棄保證金、以及投資者串通壓價等現象補強法律工具。討論涉及的具體問題包括:低價公共資產拍賣程序繁瑣、土地拍賣棄標推高周邊房價、拍賣參與者之間的關聯關係難以核查。
河內市代表阮黃長(Nguyễn Hoàng Trường)建議,對起拍價或起拍總價較低的資產(如2億越南盾以下)適用更簡化的標準,或允許指定拍賣機構。他舉例說,機關、坊、鄉在處置桌椅、舊電腦等價值數千萬越南盾的零散損壞公共資產時,須在國家資產拍賣門戶公開公告選擇拍賣機構並進行能力評分,耗時和公告、程序成本有時與回收資產價值相當。他同時提出,須規定整場拍賣的總價值上限、將選定的拍賣機構身份公開在信息門戶上,並設置制裁條款,禁止故意拆分公共資產以適用簡化指定形式。
河內市勞動聯合會主席阮文勝(Nguyễn Văn Thắng)表示,須有足夠有力的機制終止出高價後放棄保證金的現象,尤其是在土地使用權拍賣中。他稱,2024年清威(Thanh Oai)組織拍賣68塊土地,有地塊中標價超過每平方米1億越南盾,但到期僅13塊完成財務義務;朔山(Sóc Sơn)曾出現每平方米出價300億越南盾後棄標的情況,導致拍賣活動中斷。阮文勝認為,這類情況不只是違反付款義務,還會形成虛假價格水平,影響周邊房地產價格,給土地管理帶來困難並拖慢財政收入。
對於草案將土地拍賣保證金從起拍價的10%至50%提高,阮文勝認為有必要但須靈活,因為拍賣過程中價格隨市場升降,可能給拍賣工作造成困難。他還提出須防止串通壓價和缺乏實質競爭的拍賣,並稱現實中存在一些投資者群體協同使用多個個人或法人參與拍賣、約定不競爭、威脅其他參與者或干預資產信息公開過程以低價購得資產的情況。他建議補充機制,管控存在所有權、支配關係或同一受益主體的拍賣參與者,規定發現串通跡象時向有權機關移送信息的核實責任,並要求從選擇拍賣機構、確定起拍價、接收材料到中標結果的全過程以可獨立追溯和檢查的電子數據記錄。
代表阮玉越(Nguyễn Ngọc Việt)表示,最重要的是送拍資產確實存在競爭、能夠確定符合市場的價值,同時限制組織過程中的消極現象。他贊同防止出高價後棄標的意見,並強調實踐中還有“圍標拍賣名額、特別是土地拍賣”這一危險消極問題:利益群體阻止有真實需求者參與,安排自己人以受控價格出價,造成國家資源流失,法律須在拍賣前階段就予以發現和處理。阮玉越同意草案提高保證金以遏制投機和棄標,但擔心保證金過高可能產生反向作用:有真實需求的民眾難以參與,而財力雄厚的群體獲得額外優勢;若實質參與者減少,競爭性也會下降,甚至可能為能夠支配拍賣的群體創造條件。他建議法律明確規定選擇具體保證金額的標準,確保與資產性質和價值相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