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9日分組討論《收養法》修訂草案,多數代表支持全面修訂,以完善兒童保護機制、簡化行政程序,並讓特殊境遇兒童在家庭環境中得到照顧。國會副主席阮尹英介紹,草案共31條,其中修訂23條、新增8條,涉及被收養人條件、收養人條件、收養法律後果、國家機關責任、棄兒來源核查等。
阮尹英在討論中建議調整禁止條款。草案第5條禁止利用電信網絡、社交網絡或其他電子平臺非法中介收養,但他認為該表述可能被理解為僅禁止線上中介,而直接見面中介則不受禁止。他主張一切非法收養中介行為均應被禁止。關於第7條知情權,他贊同收養子女有權知道自身來源,但援引1993年海牙公約第30條,建議補充收養檔案保存及來源信息獲取條件與程序的原則性規定。
嘉萊省代表黃氏英草提出,應關注收養後的照護質量、心理穩定與保護能力,並明確收養子女成年後獲取來源信息的機制,尤其是多年前形成或紙質檔案遺失、損壞的情形。她舉例說,有人成年後需瞭解遺傳病史或確認血緣關係以辦理結婚,但生父母信息已不完整,建議規定原始檔案數字化、長期保存、核實與獲取機制,同時保護生父母、養父母和養子女的個人數據。
清化省代表武進勇贊同草案確認知情權,但認為權利須有實際執行機制。他建議明確主管機關在保存、保密和提供來源信息方面的責任,授權政府具體規定國內收養和涉外收養的程序,提供信息應適合被收養人年齡和成熟程度,並平衡知情權與生父母隱私權。他還提出,應明確數據更新、連接和共享責任,已存在於數據庫的信息不得要求民眾重複提供。
嘉萊省代表陳金可指出,草案第22條第1、2款和第8條第1款規定收養後跟蹤基於養父母每6個月一次、為期3年的定期報告,紙質報告將轉為電子報告。但第454號總結報告認為該機制“仍流於形式”,電子化只是將舊程序數字化,尚未實現第57-NQ/TW號決議要求的數據驅動跟蹤。他建議修改第22條第5款,允許責任機關在必要範圍內依法從教育、醫療、保險等數據庫調取收養子女就學、接種、診療信息,發現侵害或遺棄風險時及時要求社會工作者評估並採取兒童保護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