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十六屆二次會議第三日議程就《收養法(修訂草案)》展開討論。多位國會代表在會上就草案中禁止性行為條款、兒童權益保障及收養後跟蹤機制提出修改意見。國會副主席阮尹英對政府提請本次會議審議通過該法的安排表示贊同,但就草案第5條禁止行為的具體表述提出調整建議。
阮尹英指出,草案僅規定禁止利用電信網絡、社交網絡或其他電子平臺進行非法收養中介,這可能導致一種理解:若通過直接見面等非網絡方式從事收養中介,則不在禁止之列。他建議修改為一切非法收養中介行為均予嚴禁。西寧省國會代表黎氏雙安則強調,需明確區分行政違法與具有犯罪跡象的行為,包括偽造、篡改、使用假證件,串通或虛假申報以確立收養關係,隱瞞兒童來源信息,或強迫兒童及生父母同意送養等情形,以確保處理標準統一。她表示,若不釐清上述行為,可能直接侵害兒童的合法權益。
草案還禁止利用電信網絡、社交網絡或其他電子平臺進行非法送養、收養的中介、尋找和對接,但未具體規定國家機關及數字平臺企業在主動掃描、阻斷、刪除和處理相關廣告及中介群組方面的責任。同屬西寧省代表團的杜黃越表示,收養不僅是確立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法律關係,還須保障兒童獲得照料、保護和長期發展的條件。他支持草案第21條關於年滿7週歲兒童被收養須經本人同意的規定,但認為應區分兒童同意被收養與兒童在擇家過程中表達意見和意願的權利。
杜黃越援引司法部關於《收養法》實施15年的總結報告指出,2011年至2025年間,社會福利機構中3410名被涉外收養的兒童裡,有2331名屬於殘疾或罹患重病,佔比達68.36%。他認為,對殘疾或重病兒童的收養適配評估應更為具體,除養父母的經濟條件和健康狀況外,還須考慮其獲得醫療服務、長期治療、功能康復的能力以及家庭應對特殊照護需求的準備情況,並建議在第20條第3款中明確相關評估原則,由政府作出具體指導。
在收養後跟蹤、支持與干預方面,杜黃越指出,總結報告顯示國內收養的彙報、檢查和成長跟蹤工作流於形式,未充分重視兒童心理困難、家庭融合程度或遭受暴力、忽視風險的評估。他建議在第22條中補充原則:一旦發現被收養兒童面臨侵害、被忽視或未獲適當照護的風險,負責跟蹤的機構須及時將信息轉交有管轄權的兒童保護機構,以便依《兒童法》採取支持和干預措施。他同時強調,應明確定期報告期限屆滿並不意味著兒童面臨風險時保護責任的終止,但相關機制須把握分寸,避免對家庭和兒童私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干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