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十六屆二次會議第三日議程中,國會代表於10月19日分組討論《律師法》修訂草案。國會副主席阮克定在第十一組討論時表示,有必要全面修訂該法,以制度化執政黨關於提高律師標準的方針,並稱當前律師領域需在政治品質、專業能力和國際融入方面同步提升。

阮克定指出,現實中存在精通法律但外語不佳、或外語好但法律不精的律師,兩者兼備者很少,因此目標應是建設越南律師隊伍。他贊同律師的首要條件包括政治立場堅定、道德品質良好、堅決維護公理、廉潔誠實,並主張打造專業精通、政治過硬、道德清白的律師隊伍,以適應新時期的國際融入要求。

在執業標準與條件方面,阮克定要求緊貼政治局第69號結論和中央第27號決議,並贊同國會常委會關於須具有法律學士學位的規定,認為只有取得法律學士學位者方可執業。他還提出,應慎重考慮允許非律師作為出資成員、設立兩名以上成員有限責任律師事務所的安排,並建議不設這種律師事務所形式,理由是律師執業須加入律師團,各國亦有類似規定。

慶和省國會代表黎友智持相同立場,認為“堅決維護公理、廉潔、誠實”是律師執業必備且強制性的標準,本次修訂不應刪除,並建議起草機關重新審視。太原省代表阮氏水則就草案第6條第2款禁止行為指出,現行表述禁止妨礙訴訟機關活動,但未涵蓋被賦予若干偵查職能的機關,建議緊貼《刑事訴訟法》及本次會議擬通過的修訂草案,將禁止行為表述為禁止給有權進行訴訟活動的機關製造阻礙和困難,以全面覆蓋訴訟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