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志明市建設廳已向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發出文件,建議在城市實施兩級地方政府組織模式並重新安排行政單位後,關於劃分頒發建設許可證權限的問題。
根據現行規定,鄉級人民委員會無權頒發建設許可證。
然而,為了確保行政手續在過渡階段能夠穩定、順暢地解決,建設廳提議市人民委員會頒佈文件,暫時指導允許鄉級人民委員會在某些情況下頒發建設許可證,如果在實施兩級政府模式時,政府尚未頒佈關於各級政府權限劃分的法令。
具體而言,建設廳建議允許鄉級人民委員會頒發獨立住宅工程(除二級及以上獨立住宅工程外)和三級、四級建設工程(除需要在建設專業機構審查投資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工程外)的建設許可證。
此許可證頒發僅適用於位於鄉級人民委員會管理的行政區域內的工程。
其餘工程將由有權限的機構頒發許可證。
據此,建設廳將頒發二級及以上工程、屬於投資建設項目且位於兩個及以上鄉級行政單位區域內的三級或四級工程、二級及以上獨立住宅工程以及需要在建設專業機構審查投資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三級、四級工程(工業園區、出口加工區、高科技園區和經濟區內的工程除外)的建設許可證。
出口加工區和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高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將繼續對位於其職能和分配管理範圍內的工程頒發建設許可證。
建設廳的這一提議將暫時適用,直到政府頒佈正式文件,規定在建設、交通及相關領域的兩級地方政府組織模式下的各級權限劃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