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一項勞動領域行政處罰新法令對企業以罰款或扣薪代替勞動紀律處分的行為明確了罰則。據CafeBiz商業報道,依據該法令第25條第3款c項,僱主若以罰款或扣薪替代勞動紀律處理,將被處以2000萬至4000萬越南盾罰款;違法主體為組織時罰款翻倍,即4000萬至8000萬越南盾。
報道指出,2019年《勞動法典》第124條規定勞動紀律處分只有四種形式:訓誡、延長不超過6個月的加薪期限、撤職、解僱。因此企業不得自行以罰款或扣薪替代上述處分形式。除罰款外,僱主還須按新法令第25條第4款d項向勞動者返還已收取的款項或足額支付工資。
同一法令第25條還對其他與勞動紀律相關的違規行為規定了處罰標準:未向全體勞動者通知勞動規章,或未在工作場所必要位置張貼規章主要內容的,罰款100萬至300萬越南盾;僱用10名以上勞動者卻不以書面形式頒佈勞動規章、未按規定登記勞動規章、依法需徵求意見時未徵求基層勞動者代表組織意見、使用尚未生效或已失效的勞動規章等,罰款500萬至1000萬越南盾。
此外,未按規定的程序、手續和時效處理勞動紀律或要求賠償損失,暫停工作超過期限,或在被審議暫停工作的勞動者為基層勞動者代表組織成員時未事先徵求意見,也適用500萬至1000萬越南盾的罰款區間。上述罰則均出自同一法令第25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