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政治局的規定305,省級黨委是直接隸屬於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的黨委,接受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政治局和書記處的全面領導和直接指導。
省級黨委具有領導、直接指導全省的職能;領導、指導省級政治體系內的機關、組織以及根據黨章、中央規定和指導的直屬黨委、黨組織。
領導黨組織正確執行黨的主張、路線,國家的政策、法律,省級黨代表大會的決議。
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政治局、書記處提出與中央對地方領導、指導相關的問題的建議。
規定305明確了省級黨委的14項任務和權力。其中,領導具體化執行省級黨代表大會決議、中央主張和決議的措施。決定工作程序和全期檢查、監督程序。
決定關於建設、管理、組織機構安排、編制屬於權限的主張、解決方案。領導政治體系組織機構的革新和完善。
決定成立、合併、分割、解散、統一直屬黨組織、機關、單位,決定根據權限和上級規定、指導移交、接收黨組織。
同時,領導、提出關於行政區劃調整、執行成立、解散、合併、分割、調整行政區劃、更名行政單位的程序和手續的意見。
全面領導幹部工作,管理幹部隊伍,執行幹部政策。根據中央的規定和指導,討論、決定常務委員會委員、檢查委員會委員的數量。
審查、推薦並建議指定省級黨委執行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書記、副書記、檢查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檢查委員會以及省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省級人民政府主席的職務。
領導省級、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
領導、指導和執行檢查、監督和黨紀任務,內部政治工作,反腐敗、浪費、消極、防止、推回思想政治、道德、生活方式的退化,內部“自我演變”、“自我轉化”的表現。
領導地方政府依法執行國家管理職能、任務、權力。對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的特別重要問題進行定向。
同時,對經濟-社會、預算、地方債券發行、國防、安全、重點投資發展生產經營、對外經濟等戰略、重大、重要、敏感問題提出主張。
對省級黨委工作規定中的地方特別重要項目的投資提出主張。
規定還列出了省級黨委常務委員會的14項任務和權力,如決定召開省級黨委會議。
指導準備省級黨委會議關於屬於黨委權限問題的內容、程序、報告、提案、決議草案、結論。
主動提出地方重大、重要問題供黨委審查、決定。決定常務委員會的工作計劃。
領導組織和幹部工作以及幹部管理,其中,決定對省級黨委執行委員會委員、黨委常務委員會委員的工作分配。
領導、指導革新、組織機構安排和統一管理省級政治體系內黨、政府、團體機關的編制、幹部。
決定關於組織機構安排、編制和幹部政策屬於權限的主張、解決方案。
關於組織機構、編制和保障活動條件,規定305明確了執行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書記、副書記、檢查委員會委員的數量和結構:
根據中央的規定和指導執行;根據政治局關於各級黨代表大會導向全國黨代表大會的指示規定常務委員會結構。
省級黨委可以成立專門參謀、協助機關和事業單位:辦公室、組織部、檢查委員會機關、宣傳部和民運部、內部政治部;省級黨校、省級黨報和廣播、電視機關。
省級黨委專門參謀、協助機關、事業單位的領導、公務員、職員編制根據中央的規定和指導,由省級黨委常務委員會在總編制內審查、決定。
省級黨委辦公地點設在政治-行政中心,有獨立印章和賬戶,按規定提供經費、物質基礎、活動設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