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3日上午在國會大廈審議《招標法》修訂草案,政府提交了呈文,國會經濟與財政委員會提交了審查報告。會議由國會副主席阮克定主持。修訂草案擬將選擇承包商方式的決定權下放給項目業主,由其根據情況決定指定招標或公開招標,以增強主動性和責任。

財政部長吳文俊在呈文中表示,現行《招標法》部分規定與法律體系不夠統一、同步,承包商選擇形式分散複雜,對特殊標包和高科技、戰略技術研究產品的訂購缺乏競爭性談判機制,流程中一些中間環節也不必要。修訂聚焦四組政策:保障法律體系的可行性與同步性;提高招標活動的質量與效果;簡化手續、縮短時間、推進分級分權;提升國家管理效力並加強檢查監督。

國會經濟與財政委員會主任潘文邁代表審查機構表示,同意修訂《招標法》的必要性,認為法案文件具備提交國會本次會議徵求意見的條件。但審查機構指出,2023年《招標法》已多次修改補充,此次又以簡化程序全面修訂,政策變動大、影響範圍廣,建議按“審慎、穩妥、每個環節做好、不追求數量”的精神,只修改實踐中已足夠成熟明確的問題。

審查機構對草案第28條第2款允許招標文件按商標組、按國家或地區組註明商標和原產地表示關切,認為這可能限制符合同等要求商品的參與,尤其是國內企業的新產品。委員會建議優先以性能、質量、技術標準和用途確定要求,僅在有必要依據時才引用商標和原產地,並明確商標組和同等商品接受條件的認定標準。

對於擴大使用外國分包商的規定,審查機構建議明確原則:國內承包商不得將主要工作或作為能力、經驗評審依據的工作交給外國分包商,以確保國內主承包商的實質作用和責任。在承包商選擇形式上,委員會基本同意將競爭性報價併入公開招標、將直接採購併入指定招標,並新增競爭性談判形式,但建議繼續明確公開招標為主要形式,規定指定招標、訂購和特殊情況下選擇承包商的條件與限額,避免縮小競爭。

草案將38條內容的細化規定授權政府制定,涉及外國承包商非聯合體投標、使用國內分包商、補充指定招標情形等直接影響競爭和投標權利的問題。審查機構建議在法中直接規定原則、條件和適用限制,政府細化規定不得超出法律授權範圍,不得以法律下位文件擴大限制競爭的情形。此外,委員會還就禁止行為條款、未確定資金來源時組織招標、國家招標網絡系統、藥品和醫療設備招標及過渡條款等提出完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