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3日上午審議《財產徵購、徵用法》修訂草案。財政部長吳文俊代表政府提交草案,草案共4章32條,旨在為國家在真正必要時動員組織和個人財產提供法律依據,並加強對權力的監督、保障公開透明與合理補償。現行法律施行近18年後,實踐要求和法律體系已發生較大變化,現行規定未能充分涵蓋數字資產、數字基礎設施等新型財產,也未完全適應緊急情況處置和兩級地方政府體制下的分級分權要求。

草案收窄了徵購範圍,集中於需要向國家轉移所有權的財產,如藥品、疫苗、醫療物資、糧食、食品、汽油、化學品及原材料、燃料;國家儲備財產和公共財產不屬於徵購對象。徵用範圍則有所擴大,新增牲畜、依法確立的海域、電信與信息基礎設施、電力設施、數字基礎設施、數字資產及其他基礎設施工程。涉及土地和海域用於已批准規劃中填海活動的徵用,仍按土地法執行。

草案規定,徵購、徵用僅在確有必要且其他動員措施無法滿足要求時方可實施,適用情形包括戰爭、戒嚴、國家安全受威脅、緊急狀態、反恐、災難、天災、疫情及相關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避免對組織和個人財產隨意適用。草案同時推進分級分權並明確首長責任:在中央和省級尚未能到達的情況下,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可決定徵購、徵用財產,直接服務本地防災、防疫和搜救;在分工範圍內,副職可代簽但不得再授權,作出決定者須在失去依據時主動撤銷決定並承擔責任。

在補償方面,草案要求徵購價格符合市場價格,並按財產特點和定價時可得信息採用相應估價方法。支付期限擬縮短:戰爭、國防緊急狀態、戒嚴情形由45天減至30天,其餘情形由30天減至20天。草案還明確徵用財產丟失或損壞無法修復時的賠償責任,並規定若徵用直接影響財產所有人生活,須保障其基本生活條件。徵購、徵用活動須報告、公開信息,並接受民選機關、越南祖國陣線和人民的監督。

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在審查報告中表示,參與審查的機關一致認為全面修訂該法確有必要,草案符合黨的主張路線,確保合憲合法並基本與法律體系保持一致。審查機關建議繼續梳理,在法中直接、完整、明確規定徵購徵用的原則、條件、範圍和限度,以及權限、財產所有人的權利義務和損害賠償;政府法令只應規定程序、手續和組織實施,不應擴大法律已確定的限制。審查機關還建議與《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草案對照,確保統一,並明確條件、形式、決定效力、徵購價格、支付、財產返還、賠償及財產所有人權利等必須適用本法的事項;其他法律對財產所有人權益保障更高時,適用該規定。

關於對作出決定者和直接組織實施者免予、減輕責任的規定,潘志孝表示許多意見贊同,認為應保護為公共利益敢想敢做的公職人員,但也有部分意見建議慎重考慮。對於撤銷徵購、徵用決定,草案規定三種撤銷情形並由原有權機關負責;審查機關建議補充關於中止、廢止違法決定的權限規定,並更完整地補充有權機關違法處理責任,因為草案目前僅涉及未撤銷決定致國家或組織、個人受損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