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第267/2026/NĐ-CP號法令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對浪費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紀律處分形式以及防浪費組織實施中的違規行為作出細化規定。法令第26條第5款規定,負有賠償義務者未按期足額繳納賠償款的,主管機關將強制從其收入中扣減所欠金額。
扣減標準為每月實發工資的20%,計算基數為扣除強制性社會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個人所得稅後的金額。扣減持續進行,直至收回全部賠償款。越南社會保險門戶網站說明,第26條第7款b項要求作出賠償決定的機關與社會保險機構密切配合;對已退休但未履行完義務者,由機關負責人與社保機構配合,每月從其退休金中扣減20%。
法令同時收緊與財務義務相關的人事管理流程。機關、組織負責人有責任要求尚未完成浪費賠償義務的幹部、公務員和職員在辦理調動、辭職或退休手續前補足欠款。對在賠償決定頒佈前已退休的人員,原主管機關負責人可直接依據監察、檢查、審計結論作出賠償決定,不受紀律處理決定或紀律處理委員會評估結果的約束。
在強制措施之外,法令也規定了經濟困難者的分期與暫緩安排。賠償金額在1500萬越南盾以上並能證明經濟困難的,可申請分期繳納,期限最長12個月;貧困戶、近貧困戶或正在治療危重病者最長可延至24個月。正在住院治療、屬於貧困戶或近貧困戶、休產假的女職工,以及因調查被羈押的人員,可獲暫緩繳納,一般不超過6個月,女職工可暫緩至法定產假結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