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3日繼續第二會議期議程,分組討論《財產徵購、徵用法》修訂草案。來自河內的國會代表杜德霞指出,國有企業在執行國家徵購、徵用決定時面臨法律瓶頸:企業須履行行政決定,但同時受國有資產保值考核約束,若資產被徵購時按暫定價格結算或徵用後貶值,企業營收和利潤將下降,甚至出現補償款與資產會計賬面價值之間的負差額。

杜德霞表示,根據現行國有企業資本管理法規,國企管理人員和國家資本代表須承擔資本保值責任,企業虧損或未達利潤指標將被評為未完成任務。她認為,儘管政府呈文已在原則上吸收相關意見,但草案尚未以直接、明確的條款為監察、審計和所有者代表機構提供法律依據,使國企管理者陷入“執行徵用令則面臨追責風險”的兩難。她建議補充或修改草案第19條,將上述營收下降、利潤減少及負差額認定為客觀原因,在資本保值評估、企業分類和管理人員任務考核中予以排除,並計入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來自海防的國會代表武文進認為,此次修訂必要且緊迫。他指出,該法實施近20年來,國家並非時刻需要徵購、徵用資產,但在自然災害、暴雨洪水或新冠疫情暴發等艱難時刻,該法具有特殊意義,直接影響民眾生命健康。他強調,緊急情況下執行決定應置於首位,但執行義務與解釋權利應並行,而非“先用後說”。

武文進建議,資產持有人應在收到決定時即獲解釋;若需立即執行,解釋可同步或事後進行,但不得中止或延遲執行。他還提議繼續評估影響、明確政策方案並在法律中具體化核心內容,確保緊急情況下及時動員資源、正確使用,並明確權限、責任及資產持有人合法權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