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3日下午在小組討論中審議《招標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草案,重點涉及醫療機構採購自主權與醫保支付之間的銜接。海防市國會代表範秋青(Phạm Thu Xanh)在會上提出,草案第3條第1款d項允許部分公立事業單位在不使用國家預算時自行決定選擇承包商,而第35條第3款則交由政府規定醫療機構不適用或僅部分適用《招標法》時醫保基金的支付方式。她認為,若採購權已下放,但支付額度的確定方法、參考數據和結算材料不明確,醫院仍可能推遲採購藥品,或在診療後面臨被拒付的風險。

範秋青建議補充一項原則:醫療機構正確行使自主權,不應成為拒絕醫保支付的唯一依據;但醫保的享受範圍、待遇水平和支付額度仍須遵守醫保法律規定,不能默認按醫院自定的任何價格支付。她還就集中採購提出補充機制,允許醫院在尚無承包商選擇結果、無法選定承包商或承包商供貨不足時主動處理。她表示,若等到發生急救或治療中斷才處理,採購機制的反應就過於遲緩,因此應明確啟動條件、決定人、採購形式以及等待替代貨源期間的採購數量上限,依據庫存、治療需求和供應時間確定,並在材料中說明價格依據。

對於隨設備使用權一併採購化學品、耗材,或按技術服務數量採購的方式,範秋青贊成保留兩種方式,但認為需要更嚴格的控制條件,尤其是在擴大醫療耗材範圍和取消隨設備機制適用時間限制的情況下。她指出,若只比較化學品單價或設備初始投放價格,實際成本可能被損耗、質控耗材、維護和最低消費條件所掩蓋,此後更換供應商也可能導致檢測活動中斷。她建議採購材料應比較整個合同期內的總成本與單獨購買或租賃設備的方案,公開有關產量、使用期限和應付款項的假設,合同須規定產出質量、故障處理時間和更換供應商時維持服務的方案,同時不得設置導致實施不必要技術服務的最低消費義務。

在直接從所有者或授權代理商購買醫療設備時的議價機制方面,範秋青認為降低中間成本是合適的,但適用條件應與招標包的特殊性和市場競爭狀況掛鉤,供應商具備直銷資格不足以證明價格合理。她建議補充直接議價的條件和決定依據;在有多個合適替代產品時,須說明不組織競爭的理由及該方式的益處。議價價格應基於可核查的交易,並根據配置、保修和配套服務調整,同時完整記錄折扣、返還款和具有經濟價值的支持,以確定實際支付金額。

關於價格和談判信息的保密,範秋青建議明確保密依據、信息範圍、期限和重新審議決定,保密不得剝奪監察、審計機構和醫保基金管理機構依職權獲取信息的權利,選擇結果、採購範圍和保密理由仍須適當公開,以保障對醫療費用的監督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