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24日上午,416名出席代表一致通過,國會通過了《越南國籍法》若干條款的修改補充法案。
值得注意的是,新通過的法律修改補充了關於國家與公民之間關係的一些規定。
根據新法律,在越南領土上,國家僅承認越南公民在與越南有權機關的關係中擁有越南國籍,同時擁有外國國籍的情況,除非越南作為成員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
越南公民同時擁有外國國籍並在國外定居的權利和義務,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競選、被選舉、批准、任命、指定擔任黨、國家、越南祖國陣線、中央和地方政治社會組織的職務、職位的人員;在機要組織工作的人員;
參加越南武裝力量的人員必須是僅擁有越南國籍並在越南常住的人。
不屬於上述規定的公務員、職員必須是僅擁有越南國籍的人,除非對國家有利,不損害越南國家利益,並且必須在越南常住。政府將詳細規定這一條款。
司法部部長阮海寧在之前的解釋報告中表示,在小組和大會討論中,許多國會代表建議仔細考慮對上述四類對象的例外規定,特別是武裝力量和民選機關、機要機關的職務,因為這些職位要求絕對忠誠於祖國、國家和人民,關係到國家安全問題。
接受意見後,政府已修改規定(第5條第5款),規定四類對象原則上必須是僅擁有越南國籍並在越南常住的人,並且僅對公務員、職員(武裝力量工作的公務員除外)規定例外,以吸引對越南有利的卓越人才。
申請越南國籍的人可以選擇複合名稱
修改補充的越南國籍法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滿足以下條件才能申請越南國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隨父母為越南公民申請國籍的除外);遵守憲法和法律;尊重越南文化;懂越南語;在越南常住5年以上;有能力自給自足。
申請越南國籍的人如果有配偶或子女是越南公民,可以不必滿足上述條件而申請越南國籍。
同時,法律規定申請越南國籍的人必須有越南語名稱或越南其他民族語言的名稱。
如果申請越南國籍的人同時申請保留外國國籍,可以選擇越南名稱和外國名稱的複合名稱。申請越南國籍的人選擇的名稱將明確記錄在越南國籍授予決定中。
關於這一規定的解釋,司法部部長表示,一些國會代表建議不應硬性規定必須有越南語名稱,可以是越南化的名稱,或者可以使用申請越南國籍的人的原始名稱,以確保國際融合。
接受意見後,政府已修改規定,允許申請/恢復越南國籍同時申請保留外國國籍的人可以選擇越南名稱和外國名稱的複合名稱,以確保他們在擁有國籍的國家生活和工作時的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