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上午,受政府總理委託,越南文化、體育與旅遊部部長林氏芳青向國會提交《文化產業發展法》草案。草案提出修改個人所得稅相關規定,對文化產業高質人才給予稅收優惠,並配套人才吸引、培養與使用政策。國會文化與社會委員會隨後對草案進行審查,就受益對象認定標準、財政影響等問題提出意見。

草案擬對文化產業高質人才的工資、薪金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五年,適用三類情形:在文化產業創意集群、園區內從事文化產業項目所得;從事研發、生產核心作品和重點文化產品項目所得;從事文化產業人才培養活動所得。據此,優惠與具體收入類型和活動掛鉤,並不覆蓋文化領域從業者的全部收入。草案將高質人才界定為在文化產業各行業中具有較高專業水平、職業技能、經驗和創造力的人,文化工業人才則指才能突出、有專業能力、經驗、成績或對文化產業發展有貢獻的人。

除稅收優惠外,草案還提出對上述兩類人員適用與數字產業高質人力資源、數字技術人才相同的吸引和重用政策。審查機構文化與社會委員會指出,草案目前僅以定性描述解釋高質人才和文化工業人才,尚無認定標準或認定權限。委員會主任阮德榮建議考慮由政府規定這兩類人員的標準和認定權限,也有意見要求釐清高質人才吸引政策與人才吸引重用政策,確保明確透明。

對於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增值稅退稅等優惠,文化與社會委員會認為草案尚未評估中央和地方財政收入減少的影響,建議與正在提交國會的各稅收法律保持同步,並梳理草案規定與稅收法律修改內容之間的一致性。

在培養方面,草案擬對文化產業優先培養目錄內專業和職業的學習者提供獎學金、免學費、生活費和信貸支持,其中免學費和生活費支持擬比照師範生政策執行。審查機構建議具體規定條件、對象、標準和額度,取代現行政策的引述方式。草案還提出,人民藝術家、優秀藝術家、人民藝人和優秀藝人經認定符合培訓要求後,可教授、指導與其稱號專業領域相符的實踐內容;在簽訂教學、兼課合同時,藝術家、藝人及部分傳統文化實踐、傳授者可按照適用於專家、學科帶頭人和特殊人才的框架,通過協商機制獲得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