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4日上午聽取《文化產業發展法》草案陳述。文化體育與旅遊部部長林氏芳青受政府總理委託,向國會說明草案內容。該草案共8章39條,圍繞6組核心政策,試圖將文化產業打造為新的增長動力。
草案首次規定,服務創意活動的軟件和支持知識產權的數字平臺屬於創意基礎設施,可記錄創作過程,用於證明、保護和商業化開發知識產權。草案還擬建立文化產業人力資源能力框架,為藝術家、工匠和專家提供特殊吸引政策,並規定獎學金、免學費、生活補助和信貸支持。
在基礎設施方面,草案擬設立文化創意綜合體和文化創意產業集群,為文化產業提供集中化空間,並規定在公共空間和數字文化基礎設施項目中開展文化產業活動的評估機制。草案還提出建立文化產業交易所,連接創作者、知識產權、產品、投資者和使用者。
草案規定對具有越南文化特色的文化產品進行受控試點機制,並在財政和投資優惠方面填補現行法律空白,以動員社會資源、提升越南文化產業競爭力。林氏芳青表示,立法目的是具體化越共中央政治局第80號決議和越共十四屆二中全會第18號結論,解放創造力、疏通資源。
草案起草遵循三項觀點:以價值鏈方式發展文化產業,使其成為國家戰略經濟部門;不重複規定現行專業法律已有政策,僅補充法律空白;集中規定國會權限內的原則、機制和關鍵政策,限制新增行政手續,加強分級管理和事後檢查。關於實施資源,林氏芳青稱預計包括中央預算、地方預算和法律規定的其他資金來源,法律實施基本不會在中央和地方新增機構編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