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4日上午分組討論《投資法》修訂草案期間,寧平省代表團代表陳文凱對新增人力資源培訓費用支持條款表示贊同,認為這有助於吸引高科技和供應鏈領域投資。但他提出,應明確培訓質量標準、受益對象和預算責任,確保支持政策產生實質效果。

針對草案第17條第7款a項,陳文凱建議補充合作培訓機構須符合教育和職業培訓法律質量認證標準的要求,支持應集中於高科技或參與價值鏈、供應鏈的企業。他還要求釐清執行預算來自中央還是地方,並指出第17a條地方特殊機制下受訓勞動者範圍需進一步研究,應明確是本地勞動者、企業帶入的勞動者還是兩者結合。他強調培訓支持須與用工承諾和產出結果掛鉤,避免將預算分散用於普通勞動培訓。

同團代表黎文世就支持國內企業參與供應鏈條款提出,不應僅以參與企業數量比例為依據,而應注重聯結質量和實效。他建議在第17條第8款補充原則:確定供應鏈發展支持額度須基於國內企業實際能力提升的可驗證結果,並符合越南加入的國際條約。他認為政策最終目標不是讓更多越南企業進入供應商名單,而是有多少企業真正提升了技術、生產能力和價值鏈地位。

關於草案第36條第2款b項項目終止規定,代表陳氏賢指出,草案要求自目標進度結束起24個月未完成且不屬於可調整進度情形的項目即終止,但實踐中許多項目延誤源於政府方面客觀原因,如徵地拆遷緩慢、土地移交延遲、總體規劃調整等。她認為硬性適用24個月期限而缺乏政府延誤責任劃分規則,會帶來法律風險,易引發行政爭議或國際訴訟,損害守法投資者合法權益。

陳氏賢建議修改為:因政府方面在徵地拆遷、土地移交或相關行政手續中延誤導致項目進度滯後的,該段時間不計入24個月審查終止期限。關於第24條第11款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住房和城市區項目投資主張審批,她指出草案要求所有項目一律辦理審批手續,與行政改革精神不協調,增加合規成本、延長實施時間,並與《土地法》《住房法》的土地移交和用途變更程序重疊。她建議對已合法取得符合規劃土地使用權的商業住房和中小規模城市區項目,削減投資主張審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