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代表10月24日上午在分組討論《投資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草案時,集中就企業供應鏈扶持政策、投資項目數據法律效力以及遲延項目終止程序提出修改意見。討論在第9組進行,該組包括寧平省與順化市國會代表團。多名代表認為,草案需在減少行政手續重疊與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之間作出更清晰安排。
寧平省代表黎文世就草案第17條提出,供應鏈扶持政策應以企業實際能力提升結果為評估依據,而非僅看參與企業數量或比例。他建議補充可核查結果原則,並要求政府審視草案法令中20%條件的核查方式、受益企業結果驗證辦法、同一款項不得重複支付原則以及扶持後檢查責任。同團代表陳文凱同意支持人力資源培訓費用以吸引投資,但要求明確培訓質量標準、受益對象和預算來源,並主張培訓扶持須與用工承諾和產出結果掛鉤,避免資金分散用於普通勞動力培訓。
關於草案第46條投資數據的法律效力,黎文世提出,當電子系統信息與主管部門頒發的決定、證書不一致時應明確處理方式:若投資登記證書正確且仍有效,而電子數據更新有誤,應更正電子數據而非修改證書。他還建議規定國家機關主動比對、糾錯的責任及具體處理時限,避免因管理部門數據更新錯誤延長手續。
寧平省代表陳氏賢針對草案第36條第2款b項關於終止項目活動的規定指出,草案要求投資登記機關在投資者未完成進度目標、且不屬於可調整進度情形時,自進度結束起24個月後終止項目。她表示,許多項目因徵地拆遷緩慢、土地移交延遲或總體規劃調整等客觀原因滯後,若機械適用24個月期限而不區分責任,可能帶來法律風險、引發糾紛或國際訴訟,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她建議,因國家機關在徵地拆遷、土地移交或辦理相關行政手續方面造成延誤的時間,不計入24個月審議終止期限。
在住房和城市區項目投資主張審批方面,陳氏賢還就草案第24條第11款提出,要求所有項目辦理該手續——包括投資者已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權或通過協議取得土地的情形——會增加合規成本、延長實施時間,並與《土地法》《住房法》程序重疊。她建議,對投資者已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符合已批准規劃的中小型商業住房和城市區項目,減少投資主張審批手續,以降低成本和中間環節重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