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代表10月24日上午在分組討論中,就《投資法》修訂草案提出多項意見,涉及擴大投資優惠範圍、放寬外資市場準入條件以及允許地方制定特殊吸引投資機制。討論分別在第三組(海防市、河靜省、諒山省)和第四組(同奈市、廣治省、奠邊省)進行。
海防市代表裴春海支持草案中授權政府在一定條件下決定放寬外資市場準入的提議,但建議審視第11條第3款,用“國會及國會常委會的法律規範性文件”這一表述替代逐類列舉,以確保涵蓋全面並與《法律規範性文件頒佈法》相符。他還建議考慮刪除放寬市場準入時不區分投資者國籍的原則,指出越南已簽署的投資保護協定和自由貿易協定的市場開放承諾各不相同,該規定可能在執行中造成困惑。
關於特別投資支持機制,草案提出政府以現金支持6類費用,並可補充其他費用。裴春海建議仔細評估可行性,尤其是支持資金總額和國家預算平衡能力,避免出臺政策卻無法保障落實資源。他支持第17a條允許地方根據自身經濟社會發展方向制定吸引投資特殊機制,但強調這些機制不得違反中央規定、造成不正當競爭或影響國家和其他地方利益。對於勞動力培訓支持政策,他建議明確受益對象,不宜支持培訓外國勞動者,並提議研究允許地方使用一定比例地方預算執行吸引投資政策,以提高主動性和資金使用效率。
海防市代表阮氏梅詩建議將大型文化產業基礎設施項目列入特別投資優惠,並具體化旅遊領域優惠,以配合《文化產業發展法》草案和政治局2026年8月22日關於在新紀元將越南旅遊發展為支柱產業的第26號決議。她提出補充的項目包括大型文化產業基礎設施、數字視聽產品生產中心、文化科技公園和國際級數字遺產旅遊。她還建議將“文化產業”納入投資優惠行業目錄,將文化產業創新集群和園區列入享受特別困難經濟社會條件地區優惠的區域,並補充重點文化產業產品項目。對於旅遊領域,她建議研究對具有輻射帶動作用、與增長極、旅遊走廊、國家旅遊區、遺產區域和戰略旅遊中心相連的項目給予優惠,涵蓋大型基礎設施、綠色轉型、夜間經濟以及文化體育旅遊娛樂購物綜合體。她提出到2030年旅遊佔GDP的10%至12%、文化產業約佔7%的目標。
同奈市代表黎女垂楊建議將具有輻射帶動作用、與價值鏈相連的產業集群納入特別投資優惠和支持範圍,包括高科技藥材、航空工業及航空技術服務(含飛機維護、修理和大修,MRO)、應用自動化、加工技術和人工智能進行質量管理的高科技農產品食品生產。她認為吸引投資政策應從按行政區劃的方式轉向產業集群、價值鏈和創新生態系統,以質量、效率、技術轉移、供應鏈參與能力和附加值為主要標準。她還建議將綠色項目列入特別優惠,如生態工業園區、結合生態模式的高科技工業園區,以及風電、太陽能、生物質發電、垃圾發電項目,和垃圾、水、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土壤、水源、湖泊、河流及空氣汙染治理項目。除投資規模和撥付進度外,她建議增加溫室氣體減排、清潔能源使用、綠色技術或淨零排放承諾等標準。
黎女垂楊還建議將特別投資優惠的適用範圍擴大到已獲投資主張決定、正在優惠領域運營並希望選擇適用的項目,但須與條件、標準、承諾執行結果和優惠收回機制掛鉤。對於不使用國家預算資金的項目,她提議補充評分選擇投資者形式:在優惠地區且屬於優惠行業領域,若只有一名投資者提交有效項目建議書,則直接批准投資者;若有兩名及以上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有效文件,則按省人民委員會主席頒佈的評分標準選擇,確保公開公平;其餘情況仍按規定進行拍賣和招標。她認為招標流程冗長可能增加國家和企業的時間與成本,導致項目停滯、降低投資效率,將評分機制法律化可為地方選擇有能力的投資者提供法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