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數據安全法》草案共6章29條,核心內容是按風險等級管理數據安全。草案將數據安全風險分為五級,從一級(最低)到五級(最高),級別依據事件發生可能性及其對國防、國家安全、社會秩序以及組織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損害程度確定。風險級別越高,數據控制方承擔的保護義務越嚴格。

在具體程序上,一級和二級數據幾乎不產生行政手續;三級及以上數據,數據控制方須開展影響評估和定期審計;四級和五級數據則須在系統正式投入運行前完成數據安全審查。草案同時明確,風險分級不替代數據法下的數據分類,也不改變組織和個人對數據的所有權、管理和開發利用權利。

草案還擬對數據跨境傳輸按風險等級實施差異化控制,風險較低的數據以便利流通為主,高風險數據則受到更嚴格管理。草案補充了保護國內組織和個人免受境外直接索要數據的機制,要求相關請求須通過合法渠道提出,以符合尊重主權、保障國家安全和司法協助國際慣例的原則。

針對人工智能等新技術,草案要求處理高風險數據的新技術和人工智能系統在研發、部署時,從設計階段就納入安全保護措施,確保數據來源合法和完整。對人工智能系統的數據安全評估將併入人工智能法下的風險評估流程,不單獨建檔、不另行組織審查;主管機關不得要求企業移交源代碼或模型權重,除非用於刑事案件調查。

草案還將數據安全控制延伸至產品和服務供應鏈。數據控制方須在接入前評估供應商風險、限制其數據訪問範圍,在合同中明確保密義務和洩露處罰條款,並在發現風險或事件時主動監控和收回訪問權限。對高風險數據處理系統,草案擬更嚴格地控制供應商的遠程訪問。

根據越南第十六屆國會第二次會議議程,國會將於10月26日聽取該法律草案的呈文、審查報告,並分組討論。草案還提出發展主權雲計算、安全綠色數據中心,以及對數據安全技術、密碼和抗量子密碼研發給予投資和稅收優惠等政策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