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高平省一名居民詢問,家中紅本(土地使用權證書)原件遺失、僅剩複印件,且證書登記的父親已於2008年去世,能否憑複印件辦理信息核對並補辦紅本、進而辦理過戶給母親。越南農業與環境部就此作出原則性答覆,指出具體個案應由地方主管機關依據地籍檔案和發證檔案核查處理。
農業與環境部表示,2024年《土地法》第133條第1款o項規定了土地使用權人、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人申請補發已遺失證書時的變更登記;第10/2024/TT-BTNMT號通知第11條第2款和第13條第23款則規定了已發證及因遺失補發情形下地籍檔案信息的記載方式。由於證書登記人已去世,家屬需辦理因繼承土地使用權而發生的變更登記,同時申報原證書遺失,由主管機關核查處理。
該部明確指出,紅本複印件不能替代原件,但可以作為隨附材料提交,用於提供信息,協助土地登記機關查詢發證檔案、地籍檔案並核實地塊信息。至於是否存在共同使用權人、繼承人範圍、各人應得份額及繼承材料,須依據具體檔案、證件和民事法律規定確定。
關於辦理渠道,農業與環境部援引第49/2026/NĐ-CP號法令第14條第2款d項和第15條第1款,指出省級人民委員會規定發證主管機關及包括遺失補發在內的行政程序。該部建議當事人聯繫高平省規定的土地檔案受理機關,按當地指引提交與處理遺失證書相銜接的繼承登記材料;如仍有困難,可請地方主管機關核查檔案並依法指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