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第十六屆第二次會議於2026年10月21日上午聽取《人體組織、器官捐獻、移植與遺體捐獻、獲取法(修訂)》草案的呈文和審查報告。審查機構建議統一規定:本人生前表達的捐獻意願,可作為腦死亡或循環死亡後捐獻組織、器官的依據。這目前仍是修法過程中的建議,尚未成為生效法律。

現行2006年第75號法律規定了兩條不同路徑:已登記捐獻並獲發登記卡的人,其捐獻以本人登記為準;沒有登記卡時,才須由法律規定的親屬出具書面同意。文化報的文章認為,不應把這兩種情形合併成一套機制,否則無論是否登記,最終決定都落到家庭手中。

文章主張,具備自主決定能力者合法作出且仍有效的捐獻意願應得到尊重,親屬的反對本身不構成否定該意願的依據。親屬可以提供當事人已改變主意、受脅迫或登記時缺乏認知能力的信息,醫療機構須予核查;但須區分“證明意願無效或失效”與“不願執行仍有效的意願”,只有前者才構成重新審視捐獻者決定的理由。

文章同時提出操作層面的建議:明確處理分歧的負責機構和決定期限,醫療機構核對登記卡、登記檔案及最新的修改或撤回信息,記錄親屬意見並核實意願有效性,由有權機關及時以書面形式作出結論。文章強調,這些是修法建議,並非現行法律已完整規定的程序。

據越南衛生部2026年10月公佈的信息,截至2026年3月,全國已完成11187例器官移植,死後捐獻組織、器官的登記人數超過17.5萬。移植案例中,來自腦死亡捐獻者的僅佔8.6%,來自活體捐獻者的佔91.4%。文章指出,這些比例不能直接得出家屬反對是主因的結論,但顯示死後捐獻來源仍然有限。

文章還回應了家屬情感方面的顧慮,認為家庭情感、信仰和保留遺體的願望都應受到尊重,不能把反對視為缺乏仁愛;但逝者也有自己的信念和選擇,尊重生者不等於抹去逝者合法意願。文章建議以紙質或可驗證、可留存、可查詢的電子形式記錄捐獻意願,不默認要求公證,並區分已有效同意、已明確拒絕、意願未確定三種情形分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