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第十六屆第二次會議正在審議《文化產業發展法》草案。國會文化與社會委員會專職代表武明道在會議間隙表示,贊同頒佈這部新法的必要性,認為其重要意義在於把文化資源轉化為經濟發展動力,併為越南文化價值的創造、傳播和延續創造條件。
武明道介紹,草案依據越共中央政治局關於發展越南文化的第80號決議和中央第二次會議第18號結論起草,同時回應實踐需求,目標是釋放創造力、疏通資源,推動文化產業成為國家新的增長動力。他圍繞完善草案政策提出五方面意見。
在價值鏈支持機制方面,武明道指出,草案第2條第4款把文化產業價值鏈界定為創意、生產、分配、消費和再投資,但草案對創意和生產環節的政策體現不足。他舉例說,項目已有產品和收入時較易評估支持能力,而劇本、設計或演出產品在形成階段很難一開始就證明效果,這恰恰是需要資金試驗、完善產品並尋找市場的階段。他建議審查第4條、第29條和第30條,按不同階段規定支持形式,並把風險投資與第9條規定的受控試驗相銜接。
關於知識產權,武明道贊同第11條允許以知識產權出資、作為擔保財產,以及第12條支持提升估值能力。但他指出,作品具有藝術價值,並不意味著銀行有足夠依據接受其為擔保物,問題還在於權屬是否清晰、能否產生收入,以及借款方違約時如何處置資產。他建議把第10條、第11條、第12條和第29條第3款連成可實際運行的機制,要求權屬信息可核驗、交易數據支持估值、信用擔保機制明確對象條件和擔保來源。
在創意空間政策上,武明道認為,把工廠、工程改造為文化創意綜合體是值得鼓勵的方向,但實施須同步解決規劃、土地、公共資產、建設和消防問題。草案第17條第6款a項允許在項目具有形成或引領文化產業生態作用時,不經拍賣、招標直接批准投資者。他贊同審查報告的意見,認為這一標準需要具體化,應規定可核驗的承諾,如文化用途面積比例、向創意主體提供空間的能力和吸引創意生產活動的成果,優惠政策須與承諾履行掛鉤。
武明道還強調,社區在文化資源商業化開發中應參與並受益。他建議在第27條第3款補充要求,使用遺產、傳統知識或文化表達的產品須提供來源信息,並研究諮詢、協議和利益分享機制,與文化遺產法和知識產權法保持一致。關於文化消費支持,他贊同將“國家文化卡”改名為“文化福利卡”,並指出若地方缺乏演出、影院、圖書館或數字連接能力,髮卡不足以保障民眾文化享有權,應補充少數民族和困難地區居民為受益對象,配套流動服務和數字服務,並照顧沒有智能手機的人。
審查報告引用的數據是五年內動員約50萬億越南盾,其中國家預算約10萬億越南盾。武明道表示,這些數字需要按不同政策組繼續具體分析,並希望草案繼續完善,做到特殊機制清晰、資源可行、結果可衡量,使創作者、企業和民眾在法律實施後真正受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