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建設部正在徵求意見的《航海與內河航道法》草案提出,在強制引航區提供航海引航服務的企業,須為國家持有100%註冊資本的企業。草案將引航組織界定為在越南強制引航區內為船舶進出海港提供引航服務的企業。
據草案文件所載數據,全國目前有5家引航服務企業,其中3家為國家全資,另2家由國家持股75%、私人持股25%。若草案獲得通過,這兩家含私人資本的企業須按主管部門批准的時間表和方案,重新安排組織與股權結構及經營條件。
草案對法律生效前已在運營的引航企業作出過渡安排:允許其繼續經營,但須完成上述調整。政府將就此制定細則,方向是確保引航服務持續、安全提供,不使航運活動中斷。草案同時要求保障股東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建設部在草案說明中表示,航海引航直接關係航行安全、海上安保、防止環境汙染以及港口和航線的連續運轉。統一國有模式旨在使國家完整行使所有者權利,以調配人力、設備、長期投資,在吞吐量低的區域維持服務,並在緊急情況下動員資源。
草案還提出,建設部長負責規定強制引航區、引航航線、培訓標準以及引航專業證書和引航作業區域證明的簽發、重發與收回,並規定引航從業標準。目前該草案仍處於徵求意見階段,尚未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