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衛生部正在審議的《人體組織、器官捐獻與移植及遺體捐獻法(修訂草案)》提出,允許18歲以下未成年人登記捐獻組織、器官,但須取得父母或監護人的書面同意,登記者可隨時變更或撤銷登記。該草案共7章39條,目前仍在吸收國會代表和公眾意見,擬在第十六屆國會第二次會議上提交審議通過。
10月27日下午,越南衛生部就上述草案召開新聞發佈會,衛生部長陶紅蘭主持,多名部委領導和科學家參加。會上,擴大18歲以下人群組織器官捐獻範圍、以及就器官捐獻徵求兒童意見的問題受到集中關注。此前10月21日,陶紅蘭受政府總理委託,已向國會提交該法案。
越南德醫院院長楊德雄在會上表示,越南器官移植需求很大,等待移植人數是捐獻來源的數十倍;移植技術雖有進步,但器官來源仍然有限,主要來自活體捐獻者,腦死亡和循環死亡後的捐獻極少。他稱,對腦死亡或循環死亡捐獻者應最大限度擴大來源,“如果不取,器官會隨逝者身體被埋掉”,這是很大的浪費。
楊德雄提到臨床中的具體困境:一名17歲9個月20天的患者腦死亡後有捐獻器官意願,卻受法律規定限制。他認為這類情況要求以更開放、更人道的方式審視規定,同時仍須保障法律原則和捐獻者權益。對於活體捐獻,他強調草案不允許兒童活體捐獻器官,因為其身體仍處於生長發育階段。
就徵求兒童意見,楊德雄認為,年滿18歲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自行決定涉及自身的重大問題;18歲以下者成熟度不足,對後果的認知和權衡能力有限,因此需要父母或監護人的書面同意。他反問:“10歲的孩子認知還很有限,徵求意見有什麼用?”他同時強調,法律須設置嚴密保護屏障,防止親屬濫用或強迫兒童。
楊德雄還表示,從活體獲取組織、器官須確保不損害當前和長期健康,最大限度減少後遺症風險;法律應把保護兒童和弱勢群體放在首位,不能讓救治親屬的願望變成壓力,迫使尚未成年者作出超出其能力範圍的決定。他並指出,須嚴格規定捐獻者與接受者關係,防止變相買賣器官。
草案中涉及18歲以下人群器官捐獻、以及就器官捐獻徵求7歲以上兒童意見的條款引發不同意見。據越南媒體報道,國會代表警告存在兒童被施加壓力的風險,同時建議保障自主決定權、自願性和嚴密法律保護機制,審慎考量。衛生部表示,草案旨在為審議符合條件的組織器官捐獻個案提供法律依據,並附帶嚴格保護條件。
越南兒科學界人士陳明典在會上表示,兒科實踐中許多兒童患重病,器官移植是維持生命所必需的治療手段。發佈會未公佈草案條款的進一步修改時間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