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衛生部正在就修訂《人體組織、器官捐獻與移植及遺體捐獻法》徵求意見,草案提出允許未滿18歲者登記器官捐獻,但須獲得父母同意。衛生部表示,這是依據《兒童法》開展的政策諮詢,並非動員民眾捐獻器官。現行法律只允許18歲以上者登記捐獻,草案試圖為兒童器官移植建立法律依據。
推動修法的現實背景是兒童器官來源不足。胡志明市傳染病協會分會副主席張友慶(Trương Hữu Khanh)醫生指出,越南器官移植技術已有進步,但兒童移植比例仍很低,許多終末期器官衰竭患兒沒有移植機會。成人腦死亡捐獻者的器官常因醫學匹配限制,難以滿足幼兒移植需求,患兒家屬和醫生希望孩子能更早接受移植。
草案中7歲這一年齡門檻,被解釋為參照《婚姻與家庭法》和《兒童法》中考慮兒童意願的規定。張友慶認為,徵詢7歲至未滿18歲兒童的意見,意義在於尊重兒童的權利和意願,讓他們在解釋後理解器官捐獻的含義。但他同時表示,若不通知父母或監護人便單獨徵詢兒童意見,做法並不妥當;接觸和收集兒童意見前應告知家長並取得同意,讓孩子先與父母溝通、獲得指導。
胡志明市律師團律師阮氏金鳳(Nguyễn Thị Kim Phượng)表示,政策涉及兒童時進行有控制的諮詢,是尊重兒童參與權的體現,但這不等於兒童可以自行決定捐獻器官,保護和決定的責任仍在負有責任的成年人。她提出,向兒童解釋腦死亡、器官捐獻等醫學概念時須使用適齡語言,並有家庭、學校和心理專家參與,避免引發焦慮、誤解或心理壓力,同時確保尊重兒童意見、不施壓、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先。
胡志明市法律大學民法系講師阮太強(Nguyễn Thái Cường)介紹了國際做法:英國設有評估兒童決定能力的機制,美國未成年人捐獻通常需父母或監護人許可,中國禁止從18歲以下者身上摘取器官用於移植,德國和意大利則強調按年齡和認知能力提供信息。他認為,越南應區分死後捐獻與生前捐獻,前者須記錄兒童意見並遵守有權同意者的法律規定,後者需設置更嚴格的保護條件,避免家庭壓力或內疚感影響兒童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