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房地產經營法》修訂草案正在徵求意見。據建設部報告,草案擬削減和簡化31項投資經營條件中的9項,並在12項行政手續中削減4項、簡化7項。多家企業認為,改革要真正見效,相關規定須清晰統一,既便利投資者,也確保項目執行能力。

草案新增一項程序:投資商在將未來形成的建築工程或工程內部分樓層面積投入經營前,須通知國家管理機構。Sun Group法務部門律師武雲英表示,這相較現行規定屬於新手續,可能增加投資經營活動中的行政流程。該集團建議對未來形成的建築工程不適用通知程序,以減少企業手續;但對未來形成的住房,企業認為應繼續保留通知程序,以保障購房者權益。

Phục Hưng Holdings公司提出,草案目前主要規定與土地相關的手續,而對附著於土地和不附著於土地的資產處理流程規定不夠完整。該公司認為,若不明確各類資產的辦理流程和期限,實施中可能繼續出現障礙,因此起草機構應審查完善規定,確保法律之間的統一,並建立透明、同步的流程。

另一個受關注的問題是房地產項目全部或部分轉讓機制。草案擬將屬於政府總理投資主張審批權限的項目轉讓決定權下放給省級人民委員會,以提高地方處理手續的主動性,併為推進困難的項目創造條件。

Igroup集團董事長宋士山表示,若缺乏適當的轉讓機制,停滯項目已投入的土地資源和資金可能被浪費,項目無法繼續推進也會影響市場供應、客戶及相關方權益。他認為,完善項目轉讓規定可幫助企業重組投資活動,讓困難投資商將項目轉給具備財力和經驗的投資者,受讓方也能節省從頭開發的時間和成本。

宋士山同時提出,便利轉讓須與投資者篩選機制並行:受讓方須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具備財力和實質推進能力,購房者權益應在投資商變更全過程中得到保護。相關規定須明確合同繼承責任、財務義務、實施進度及對客戶已作出的承諾,轉讓不能成為新舊投資商規避責任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