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第十六屆第二次會議正在審議《文化產業發展法》草案。多名國會代表在討論中基本贊同制定該法的必要性,認為其可為把文化價值、創造力和知識產權轉化為經濟發展資源提供法律框架,但同時要求完善扶持機制,使其統一、透明並與實際效果掛鉤,避免優惠重疊。

來自嘉萊省國會代表團的代表黃氏英草就草案第21條涉及建設項目中的文化產業發展提出意見。她表示,草案允許將文化產業發展經費計入項目建設的成本,並規定要確定與功能和投資效果相適應的內容、規模和經費。她認為,除把藝術和文化引入生活空間外,還需關注投資後的開發效果,避免工程因缺少管理單位、維護經費或合適的開發活動而退化浪費。

黃氏英草建議在第21條第5款中補充要求,評估文化項目的開發、管理和維護方案及維持經費來源,尤其是使用國家預算的工程和直接影響居民住房成本的工程。她還就第22條數字文化數據的開發權提出,應明確創作者將數據用於商業產品的條件,並建議補充數據來源、權利狀況、使用範圍及授權受理單位等信息,同時由政府區分免費使用、需申請許可和限制訪問的數據。

關於第34條規定的生產成本扶持機制,黃氏英草指出,草案規定國家預算對在越南實際發生的一部分費用提供支持,用於越南組織、企業為外國組織和個人提供創意、生產、演出和推廣活動所需的商品和服務,扶持比例不超過合規成本的30%,具體政策由省級人民議會決定。她認為應明確評估項目實際經濟效果和附加值的方法,建議將扶持額度與在越南的實際附加值、國內勞動力和服務使用比例、技能和技術轉移成果以及項目後續市場開發能力掛鉤。

來自嘉萊省國會代表團的代表黎黃英就吸引外國電影攝製組的規定提出意見。他表示,越南每年僅接待10至12個外國攝製組,而泰國2024年接待了491個。他認為相關政策有必要,但現行設計存在三方面問題:草案第36條第4款規定退還100%增值稅,而第37條第3款修訂增值稅法時又由政府規定“可退還的稅額”;要求外國組織“擁有提供拍攝服務的許可證”,但服務提供方是越南電影機構,外國攝製組通常沒有越南稅號辦理退稅;第36條對外國攝製組退稅、第34條對服務外國攝製組的越南企業提供扶持,同一項目可能同時獲得100%退稅和最高30%的費用扶持,且沒有統一上限。

黎黃英建議參照泰國做法合併為一項國家計劃:按在越南實際支出分檔確定扶持比例,設最低門檻,將退稅和扶持合計上限設為30%,並在中央預算中設定年度總經費上限;手續通過越南電影機構辦理;增值稅退稅僅在增值稅法中規定;扶持只在核實實際支出後支付。他還提到,草案至少有6個條款將政策決定權下放給省級人民議會,而2025年國家預算法只允許省級人民議會在“框架規定”內決定支出制度,缺少框架可能導致各省之間出現優惠競爭而非區域聯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