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衛生部10月27日下午就《人體組織、器官捐獻、摘取與移植及遺體捐獻法(修訂草案)》舉行新聞發佈會。常務副部長武孟河表示,此次修訂旨在彌補現行法律實施20年後的不足,完善法律框架以應對日益增長的治療需求。草案中關於未滿18歲者捐獻的規定引發關注:現行法律只允許年滿18歲者登記捐獻組織、器官,2006年法律也未允許摘取未滿18歲者死後的組織、器官,或允許其在生前捐獻可再生組織。

草案按生前捐獻與死後捐獻分別設定條件。對於未滿18歲者生前捐獻,草案不允許捐獻器官,僅考慮可再生組織,主要是造血幹細胞,用於在無合適成年捐獻者時救治家人。具體而言,15歲至未滿18歲者可向家庭成員捐獻可再生組織(血液及血液成分除外);未滿15歲者範圍更窄,僅可在無其他合適捐獻者時向父母、親兄弟姐妹捐獻可再生組織(血液及血液成分除外)。兩類人群均須滿足草案規定的未成年人保護條件。

草案強調捐獻不能僅由父母或監護人決定,須同時取得捐獻者本人及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兒童須符合健康條件,並接受獨立諮詢以充分理解捐獻行為。兒童在任何時候提出的反對或不同意都必須得到尊重和記錄。衛生部還表示將繼續研究,擬把未滿15歲者的受捐範圍收窄至僅限親兄弟姐妹。對於死後捐獻,草案提出在滿足全部規定條件時可摘取未滿18歲者的組織、器官,包括本人生前已登記捐獻或表達意願、父母或監護人書面同意,以及按獨立專業程序判定腦死亡或循環死亡。

武孟河表示,制定這一規定需參考國際經驗,並審慎評估與越南實際情況的適配程度,以確保建立必要的保護機制。世界衛生組織原則允許在無同等療效成年捐獻者時,從在世未成年人身上獲取可再生細胞捐給家庭成員,但須附帶特別保護措施並在兒童所能表達的範圍內取得其同意。《奧維耶多公約》亦規定,為救治親兄弟姐妹捐獻可再生組織須滿足嚴格條件,包括無其他相容捐獻者且捐獻者不反對。歐洲委員會2023年數據稱,美國、英國、德國、澳大利亞、意大利、泰國和馬來西亞等國已開展未滿18歲者捐獻。

草案同時強調防範買賣、脅迫或利用兒童獲取組織、器官的風險。根據草案,生前向非家庭成員捐獻器官者須年滿25歲,並須核實身份及捐獻者與受捐者關係。草案還補充禁止行為,包括利用監護或收養關係摘取未成年人組織、器官,為獲取細胞而製造胚胎,從胎兒摘取組織、器官,以及組織越南人出境違規捐獻或移植器官。越南友誼醫院院長楊德雄稱,草案補充腦死亡與循環死亡判定委員會的規定,須全體專業成員一致結論方可判定,以確保與治療、動員捐獻及摘取移植活動相互獨立。

越南衛生部提供的數據顯示,兒童肝移植需求每年約55例,腎移植約60例,肝移植等待名單累計約200例。中央兒童醫院院長陳明典表示,造血幹細胞移植的供給能力估計僅滿足約30%的需求。衛生部認為,現行法律未允許未滿18歲者按草案擬補充的規定捐獻組織,是原因之一。從成年供者向幼童移植可能因器官尺寸、血管、解剖特徵和生物相容性差異而面臨困難,而造血幹細胞移植對急性白血病、淋巴瘤、再生障礙性貧血、地中海貧血及部分免疫和先天性代謝疾病可能是重要甚至唯一的治癒機會。衛生部長陶紅蘭在發佈會上稱,器官和組織捐獻是人道之舉,希望新聞機構準確、客觀報道,幫助形成社會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