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一名企業主就土地被收回、地上工程須全部拆除時的補償標準提出疑問,主管部門依據2024年《土地法》作出解釋。據CafeF財經報道,提問者Bùi Quốc Việt(海防)所述情形為:一家原國有企業經兩次股份制改造,以按年付租方式取得25年土地使用權,剩餘租期8年,地上五層酒店、兩層附屬房、商貿服務門店及配套基礎設施均持有合規建設許可;因納入規劃,國家依2024年《土地法》收回土地用於拍賣,須拆除搬遷全部工程。

越南農業與環境部土地管理局在答覆中援引2024年《土地法》第102條。該條第2款規定,不屬於第1款情形的、附著於土地的房屋和建設工程,被全部或部分拆除時:若拆除後剩餘部分不能保證法定技術標準,按同類技術標準工程的新建價值補償;其他被拆除情形則按實際情況補償損失。第3款規定,附著於土地的技術基礎設施和社會基礎設施,不屬第1、2款情形的,補償額按同類技術標準工程的新建價值計算。

土地管理局還援引2024年《土地法》第91條第3款,即依法享有財產所有權者財產受損時獲補償;因國家收回土地而須停產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可獲考慮扶持。該局同時提到2024年7月15日第88/2024/NĐ-CP號議定第14條:屬第102條第2、3款情形的房屋、工程、資產如為公共資產,拆除後回收的仍可使用物資、材料、資產應作變賣處理。

土地管理局建議提問者研究上述土地法律規定執行,如仍有疑問,可聯繫當地農業與環境部門按法律規定獲得指導和審議解決。該答覆未就Bùi Quốc Việt所述具體項目應適用新建價值還是扣除折舊後的實際價值作出個案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