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一名企业主就土地被收回、地上工程须全部拆除时的补偿标准提出疑问,主管部门依据2024年《土地法》作出解释。据CafeF财经报道,提问者Bùi Quốc Việt(海防)所述情形为:一家原国有企业经两次股份制改造,以按年付租方式取得25年土地使用权,剩余租期8年,地上五层酒店、两层附属房、商贸服务门店及配套基础设施均持有合规建设许可;因纳入规划,国家依2024年《土地法》收回土地用于拍卖,须拆除搬迁全部工程。
越南农业与环境部土地管理局在答复中援引2024年《土地法》第102条。该条第2款规定,不属于第1款情形的、附着于土地的房屋和建设工程,被全部或部分拆除时:若拆除后剩余部分不能保证法定技术标准,按同类技术标准工程的新建价值补偿;其他被拆除情形则按实际情况补偿损失。第3款规定,附着于土地的技术基础设施和社会基础设施,不属第1、2款情形的,补偿额按同类技术标准工程的新建价值计算。
土地管理局还援引2024年《土地法》第91条第3款,即依法享有财产所有权者财产受损时获补偿;因国家收回土地而须停产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可获考虑扶持。该局同时提到2024年7月15日第88/2024/NĐ-CP号议定第14条:属第102条第2、3款情形的房屋、工程、资产如为公共资产,拆除后回收的仍可使用物资、材料、资产应作变卖处理。
土地管理局建议提问者研究上述土地法律规定执行,如仍有疑问,可联系当地农业与环境部门按法律规定获得指导和审议解决。该答复未就Bùi Quốc Việt所述具体项目应适用新建价值还是扣除折旧后的实际价值作出个案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