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8日下午在《住房法》修正草案討論中,多名代表集中關注保障性住房(越南稱“社會住房”)的轉售價格與防投機機制。草案規定,購房者在五年內不得在市場上轉售,只能以不高於原購買價的價格賣回給開發商或符合保障房購買條件的人;滿五年並取得產權證書後,方可轉讓給符合政策條件的對象。

海防市代表阮玉山指出,草案允許開發商自行定價或聘請諮詢機構審核保障房售價、租購價後再報批。他認為保障房在土地、稅收、信貸等方面享受多項國家優惠,自行定價機制須配套說明責任、信息公開和有效監管,確保國家優惠價值如實反映在房價中,避免政策優惠最終未充分落到受益者手中。

永隆省代表石福平提出,應完善價格控制機制,兼顧反投機與保障購房者財產權。他要求明確滿五年後的出售價格如何確定,既不削弱後續政策對象的可及性,也不過度限制原購房者的財產權;並建議研究由開發商、住房基金或國家授權機構享有優先回購權,使房屋迴流政策住房體系,同時為已購保障房者設置過渡條款。

國會代表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陳文林表示,若房屋因國家優惠以遠低於市價購得、一段時間後按市價出售,優惠部分容易變成原購房者的私人利潤,國家既損失支持資源,也損失一套保障房房源。他主張保障房主要在保障房體系內流轉,不再需要時按法律規定以合理價格賣回國家、開發商或其他符合政策條件者,價格須考慮賣方正當權益、貨幣價值變動、房屋剩餘質量和改造費用,但不產生來自國家優惠的投機利潤。

同奈省代表鄭春安認為,僅限制轉讓對象而不設價格調節機制,保障房仍可能以超出需求者承受能力的價格轉讓;反之,硬性鎖定原購買價則未保障已付房款、承擔貸款利息並居住多年者的合理利益。他提議要求最低居住十年後方可完全按市場出售轉讓,或保留草案五年規定但建立保障房交易平臺,供符合條件者在平臺上購房,回購價須計入原購買價、價格波動、剩餘質量和合法改造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