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日前召開會議,討論《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會議由國會主席陳青敏主持,副主席阮克定調度。草案提出將電子訴訟確立為在數字環境中組織和實施訴訟活動的方式,並允許在線開庭審理刑事一審、二審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阮輝進代表起草機構就代表們關注的問題作說明,表示將認真吸收意見並繼續完善法律草案及配套決議。
胡志明市國會代表黎文東對草案表示高度認同,認為其制度化司法改革、數字化轉型及保障人權和公民權利的方針。他指出,電子訴訟並非僅將紙質卷宗換成電子文件,而是建立一套具有法律效力、在滿足法定條件時適用於案件處理的數字訴訟方式。草案第4條明確電子訴訟的定義,第18條要求電子訴訟活動遵守程序並確保數據真實性、完整性、可追溯性和安全性,且不得限制訴訟參與人的權利。
根據草案,第143條規定案件卷宗以電子形式建立、管理和存儲,紙質材料數字化,電子卷宗設有唯一保護碼並在主管機關間共享;第144條和第145條允許以電子方式簽署、蓋章、製作或確認文件和筆錄,電子筆錄的修改須能識別修改前後內容;第155條規定通過國家電子身份識別系統或其他信息系統發送訴訟文書副本,並明確發送、接收和存檔的時間點;第268條則將在線庭審適用於刑事一審和二審。草案還預設系統故障或某項訴訟活動無法以電子方式實施時的處理方案,此時主管機關須改用其他方式,且不影響訴訟期限和參與人權利。
黎文東建議,調查機關、檢察院、法院及相關機構應儘早實現數據互聯互通,以便自2028年1月1日起統一實施;中央機關應儘早發佈數據保管、保密存儲、電子文書模板標準化、卷宗移交流程、驗證規則和故障處理等指導規定,並組織幹部培訓。他還建議繼續審查草案,確保其與電子交易、數據、電子身份識別、網絡安全和信息保護相關法律保持一致。
胡志明市國會代表阮氏紅幸基本贊同草案中電子訴訟、在線庭審、暫緩執行、免除刑事責任、認罪認罰程序及訴訟職權人員保護機制等新內容。她重點關注辯護人及被逮捕人、被拘留人、被告人的權利保護者角色,指出草案第77條第1款a項規定辯護人須經取證或訊問人員同意方可詢問當事人,使權利行使取決於主觀許可。她建議刪除“若取證、訊問人員同意”的表述,並將“可以詢問”改為“有權詢問”,以更好保障辯護權。
安江省國會代表阮名秀認為,此次全面修訂《刑事訴訟法》旨在確保及時、嚴明、人道且具有說服力地處理犯罪,草案體現寬嚴相濟政策。他提出,草案第76條第5款規定一名辯護人不得為權利和利益相互對立的多個被指控人辯護,但對被舉報人、被建議起訴人的權利保護者尚無類似限制,第88條第5款也未禁止被害人、當事人的權利保護者同時擔任同一案件辯護人。為避免利益衝突,他建議補充規定:辯護人及被舉報人、被建議起訴人、被害人、當事人的權利保護者,不得在同一案件或刑事事件中為權利和利益相互對立的多人提供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