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不公證贈與房地產合同,謹慎等待?

農業與環境部門剛剛向河內市人民委員會提出了一項提議,請求試點在首都房地產項目中個人之間的房地產贈與合同中不進行公證和認證。

河內市人民委員會領導已指派市人民委員會辦公室參謀,向有關權力機構報告,以便根據法律權限和規定審議並允許實施上述內容。

此前,胡志明市已經試點在車輛買賣交易中不進行公證和認證。

由於房屋和土地的價值遠高於車輛,因此如果胡志明市的試點得到廣泛認同,那麼公眾對於河內市的試點似乎持謹慎態度…更重要的是,準備實施的內容與許多現行法律不符。

2015年民法典第459條第1款規定,贈與不動產必須製作成書面文件,並進行公證、認證或必須登記,如果不動產必須根據法律規定進行所有權登記。

根據2024年《土地法》(第27條第3款;第131條第1、3款),贈與土地使用權和與土地相連的財產必須製作合同並進行公證或認證,並且必須登記變更(通常稱為過戶)。

同樣根據2024年《土地法》,對於土地交易必須進行公證、認證的規定,僅對租賃、轉租、轉讓、出資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和與土地相連的財產…而一方或多方參與交易的是從事房地產業務的組織。

因此,在與房地產企業進行這些交易時,雙方可以自行決定是否進行合同公證或認證。

2023年《住房法》第164條也規定,贈與住房必須進行合同公證或認證(除非是組織贈與情誼住房、情誼房屋、大團結房屋;購買、租賃購買住房而一方是組織…則可以根據需求進行)。

很可能是因為認為上述房屋和土地交易對於組織來說通常風險較小,因此《住房法》和《土地法》在合同公證和認證方面有所放寬。

然而,當法律總是為了適應生活實踐而變化時,為什麼不能考慮通過在房地產項目中的贈與交易試點來減少個人之間的這些程序,以便為後續決策提供依據?

也許為了讓人們在支持或不支持上述試點計劃之前有更多參考信息,河內市的相關職能部門應該統計相關數量和比例,如在一定時期內進行公證、認證的房屋和土地贈與合同數量。

同樣,還有爭議案件數量;合同被承認有效的案件數量;合同被法院宣佈無效的案件數量,無效原因屬於公證、認證業務還是公證人、認證人無法知道的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