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日前就《房地產經營法》修訂草案進行討論,建設部部長陳鴻明到會作解釋說明。草案圍繞定金收取、銀行擔保以及購房者取得產權證書前留在銀行的5%尾款作出規定,國會副主席阮鴻延在總結時要求繼續釐清這部分資金的管理與支付安排。
陳鴻明表示,與產權證書掛鉤的5%尾款存放於提供擔保的銀行,開發商須在項目實施全過程中履行義務,包括土地使用費、建設費用以及驗收、交付等環節。工程完工交付後,開發商應儘快辦結手續,使購房者取得產權證書並領取這筆尾款。
在定金方面,草案規定開發商只有在房地產具備經營條件時才能收取定金,且不得超過售價或租購價的5%,並禁止在項目尚不具備銷售條件時收取定金。陳鴻明稱,項目在進入可收定金階段前須經過多道程序和手續,投資者須嚴格執行。
針對“幽靈項目”、虛假項目和房地產信息影響購房者等擔憂,陳鴻明表示法律需要收緊各項條件,使民眾和企業理解並正確執行規定。他還強調,參與項目的企業須滿足自有資本佔項目價值15%的要求,地方主管部門應嚴格執行這一條件。
阮鴻延在總結時表示,多數代表贊同修訂該法的必要性,並建議繼續審查草案,確保其與《土地法》《住房法》協調一致,避免重疊和矛盾。他要求審查定金、擔保和支付機制,明確購房者滿足產權證書辦理條件後5%合同尾款的管理與支付、銀行擔保出具時點以及各方責任,以控制風險、保障開發商履約並保護購房者和租購人的合法權益。
此前,企業在對草案提意見時提出兩種方案:一是允許開發商在住房或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獲批後即可收取定金,早於2023年《房地產經營法》規定的時點;二是保留現行收定金時點,但取消5%的上限。企業認為後一方案更符合合同訂立原則和2015年《民法典》關於定金措施的性質。提交國會的草案則維持開發商僅在房地產具備經營條件時收取定金、且不超過售價或租購價5%的規定,並要求定金協議寫明價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