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30日就《房地產經營法》(修訂版)進行討論,會上有代表提出禁止轉讓期房買賣合同的建議,引發法律與市場層面的不同意見。越南中央祖國陣線經濟諮詢委員會成員阮明豐博士(TS. Nguyễn Minh Phong)就此表示,這一提議需要極為慎重地考慮,因為它可能與憲法和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產生衝突。

阮明豐指出,應區分房屋所有權與由房屋買賣合同產生的財產權利。即便房屋尚未建成,買方也已通過合同確立合法的財產權利和義務,這些權利受法律保護,不能隨意剝奪。他認為,合同轉讓與投機是兩個不同範疇,不能等同視之:合同轉讓是一方依約定和法定條件將自身合法權利義務移轉給另一方,而消極投機通常與哄抬價格、製造虛假交易、散佈不實信息、操縱供求等行為相關。

他進一步表示,國家有權管理市場、防止投機操縱和牟利,但管理不等於禁止。不能因為一部分人利用交易投機,就剝奪其餘所有人正當的交易權利。他擔憂,當轉讓需求依然存在而正式交易渠道被關閉時,市場可能出現全權委託、手寫字據等規避法律的形式,屆時國家既難以管控交易,又面臨稅收流失風險,民眾還要承擔糾紛和欺詐的額外風險。

針對期房是“紙上的房子”、交易實質只是轉讓合同中的位置而非有形資產的說法,阮明豐認為財產包括有形和無形兩類,股票、債券等基於法律承諾形成、可公開交易並受法律承認保護的無形資產即是例證。他表示,期房買賣合同此時是一種有價憑證類財產,既然受法律保護,就應能像其他有價憑證一樣在市場上流通交易。他還提到,中國可適用此類禁令是因為其供應過剩、需防止過剩危機,而越南正面臨供應短缺,不能照搬中國做法。

在談及對自住購房者的影響時,阮明豐表示,期房合同通常持續2至3年甚至更久,期間買方的就業、收入、健康和家庭居住地都可能發生變化。屆時通過轉讓合同收回已投入資金是一種救助途徑;若這扇門被關閉,購房者只能繼續承擔付款義務,或尋求與開發商解除合同,面臨定金損失、違約罰款和損害賠償風險。他形容,把本已困難的人推向絕境會削弱法律的人文關懷。

阮明豐還從市場流動性角度提出,期房的特點是買方按建設進度付款,這也是動員社會資金參與項目開發的機制,在信貸和債券渠道資金不足時尤具意義。若禁止轉讓直至買方取得權證,資金可能被長期“鎖住”,民眾失去財務靈活性,小額投資者顧慮參與,企業也更難籌集資源。他提到房地產與40多個經濟行業領域相關,該市場的困難可能蔓延至其他行業,並稱在越南追求兩位數經濟增長目標的背景下,更應對可能堵塞資金流、削弱市場動力的政策保持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