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已撤回修訂版人體器官捐獻法草案中允許未滿18歲者登記捐獻器官、組織及遺體的條款。相關報告已提交國會代表,國會定於11月2日上午在會場討論該草案。
在10月21日提交國會的草案中,政府曾提出未滿18歲者可在腦死亡或循環死亡後捐獻器官,條件是已登記捐獻,或生前有捐獻意願並獲代表人同意;草案還允許未滿18歲者在世時捐獻可再生組織,其中15至18歲者可捐給家庭成員,未滿15歲者可捐給父母或親兄弟姐妹。該提議公佈後在社會輿論中引發多種意見。
政府在吸收意見報告中表示,已按“僅年滿18歲者方可表達意願並登記捐獻自身組織、器官及遺體”的方向修改草案,並刪除未滿18歲者登記捐獻的規定。政府稱,未滿18歲者的登記、變更、撤銷須經代表人同意,因此撤銷登記及未成年人與代表人意見分歧等問題不再產生。
在組織捐獻方面,草案按年齡分列條件:年滿18歲且未登記捐獻者,只能向親生父母、親兄弟姐妹或親生子女捐獻組織;未滿18歲者只能向親兄弟姐妹捐獻可再生組織(血液及血液成分除外),且須無合適成年捐獻者並取得親生父母書面同意。草案刪除了以15歲為界的分組,以及未滿15歲者向父母捐獻的情形,並規定未滿18歲者不得在世時捐獻器官。
草案還規定,未滿18歲捐獻者及其親生父母均須接受獨立諮詢;採集機構須成立由醫療、法律、心理專家組成的諮詢委員會,委員會成員不得參與該例採集或移植;判定捐獻者符合條件的醫生不得是診斷、指定移植或諮詢該捐獻者的醫生。由於受者僅限於親兄弟姐妹,不會出現父母既是代表人又是受者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