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第353號法令於11月1日正式生效,將小學和初中階段的教育從“鼓勵就學”轉為“強制就學”。該法令具體規定了實施機制,明確了適用對象以及各方的責任。
圍繞法令中的處罰條款,河內律師團律師武氏紅幸(Vũ Thị Hồng Hạnh)表示,處罰僅在存在具體違法行為、有法律依據並經有權機關核實的情況下才可適用,不應使義務教育變成“孩子一請假家長就被罰”的恐懼心理。她引述第353號法令第6條指出,義務教育須通過國民教育體系或武裝力量所屬機構實施,因此自發進行的在家教育不當然被承認可替代義務教育;法律不禁止家長自行教授子女,但選擇此種形式或在線學習、外國課程的家庭,需確保檔案、評估機制及結果認證在越南具備合法性。
SOLA律師事務所經理竇氏娟(Đậu Thị Quyên)律師援引第98號法令第27條說明,阻礙兒童就學行為可處以100萬至200萬越南盾罰款,強迫兒童輟學行為可處以300萬至500萬越南盾罰款。她同時強調,需區分法律義務與違法時的法律責任,處罰須依據具體違法行為;若兒童因客觀境況無法到校,首要解決方案應是支持而非處罰。
胡志明市律師團律師陳伯學(Trần Bá Học)認為,單方面實施處罰很難,因為這一關係具有雙向性,教育的主要目標仍應是鼓勵和創造條件讓貧困兒童入學識字,而非施加罰款壓力。竇氏娟還從權利與義務角度分析稱,學習權利並不被學習義務所取代,新政策要求國家確保必要條件,使兒童不因貧困或殘疾而輟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