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修訂勞務輸出相關法律,規定服務企業收取職業培訓與外語培訓費用的時點。根據2026年8月24日通過的第22/2026/QH16號法律,自2027年3月1日起,服務企業只有在勞動者已被境外接收方選中並簽署赴海外務工合同之後,才能收取職業培訓、技能提升和外語培訓費用。該法是對《越南勞務輸出法》若干條款的修訂補充。
修訂後的條文同時允許服務企業在登記勞務供應合同之前主動準備勞動力來源。企業可以通過信息宣傳、諮詢和初步篩選,或與教育機構合作開展職業與外語培訓等方式進行準備,但須與勞動者就參與準備活動簽訂書面協議。協議須載明培訓費用及其他收費、預計市場與行業、選拔標準與時間,以及勞動者未被境外接收方選中或提前退出時的各方責任。
在程序上,服務企業須在開展勞動力準備活動至少3天前,書面通知活動所在地的鄉級人民委員會,並在越南勞務輸出數據庫上更新信息。鄉級人民委員會負責公開已收到的通知,跟蹤轄區內相關活動;發現活動內容與通知不符或存在其他違法行為時,依職權處理或移交有權機關。內政部長負責規定通知的內容與文書模板。
修訂後的法律還規定,赴海外務工合同是服務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書面協議,須包含雙方權利義務、向勞動者收取的服務費及其他款項、單方終止合同的條件、爭議解決與損害賠償等內容,並與已獲批准的勞務供應合同登記內容相符。內政部長負責規定合同模板及企業可向勞動者收取的款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