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2日上午在會場討論《人體組織、器官捐獻與移植及遺體捐獻法》修訂草案。多名代表圍繞未滿18歲者捐獻組織器官的規定、捐獻者自主權與家屬同意之間的關係,以及器官分配是否公平透明提出意見。草案此前已按國會意見收窄未成年人捐獻範圍,但相關條款仍在審議之中。
來自金甌省的代表陳氏華莉表示,草案在吸納國會意見後已縮小並收緊未成年人捐獻組織器官的適用範圍,但這一領域敏感,規定須客觀、透明、可執行。她同時指出,草案第20條第1款規定,已登記身後捐獻器官的18歲以上者,仍須取得家屬代表的書面同意,這可能使捐獻者的自主決定權得不到充分保障,也會讓醫療機構在家庭成員意見不一時陷入困難。她建議明確家屬代表的身份和家屬成員的範圍,並在出現捐獻意願真實性爭議時暫停摘取,待核實後再處理。
河內市代表阮麟孝表示,近期社會對未滿18歲者捐獻組織器官的規定有不少意見,這一關注可以理解,因為問題直接涉及兒童,而跨國犯罪和利用組織器官牟利的風險仍然存在。他認為現行法律確需修改,目標是更好保護捐獻者尤其是兒童,但也應兼顧等待移植患者的生存機會,不宜因迴避風險而關閉患者求生的可能。
阮麟孝建議把捐獻條件分為兩類。對健康在世的捐獻者,應絕對禁止捐獻無法再生、摘取即危及生命的組織器官;對未滿18歲者,即使是可以再生、對健康影響不明顯的組織,也不應捐獻,僅在特殊專科情形下考慮例外,且須本人和家屬同意、限定捐給經DNA鑑定的近親,並在沒有其他可行方案時進行。對18至25歲者,他主張只允許捐給同血統近親;25歲以上者捐給家屬以外的人,須由與手術團隊和受捐者家庭無關的獨立委員會監督。
對已腦死亡或循環死亡的捐獻者,阮麟孝提出死亡判定應由獨立委員會作出,死因不明、事故、疑似虐待或無家屬者須先有法醫結論和調查機關核實。對未滿18歲已死亡者,他主張限制器官捐獻,僅在特殊情形、經家屬同意、捐給同血統近親並受獨立委員會監督時考慮。他還提到,越南角膜移植所需角膜大部分仍從國外包括美國輸入,認為宣傳工作尚不到位。
器官調配與分配原則也是討論重點。陳氏華莉同意通過國家數據庫在全國統一調配人體器官,但認為不宜把“發現、動員、搶救並維持捐獻者的醫療機構”所屬患者列為獨立優先標準,否則可能影響其他機構患者的公平機會。她主張按緊急程度、醫學匹配度、移植成功可能性、等待時間等確定優先順序,分配不依賴經濟條件、居住地或登記等待的醫療機構,相關標準應記入國家數據庫以便監督檢查。
阮麟孝強調分配公平關係到民眾信任,世界衛生組織原則明確器官分配應基於臨床和倫理標準,不得依據經濟能力。他建議採用計算機算法自動評分排序,綜合緊急程度、等待時間、免疫匹配度並優先考慮兒童,避免人為憑感覺決定;摘取團隊不應知道受捐者身份,例外情況須經國家委員會批准並公開。他還提出器官本身沒有價格、不得買賣,患者只承擔服務、調配、運輸、手術和術後免疫抑制藥物等費用,這些費用應公開透明,並逐步納入醫保支付。
安江省代表李英詩認為,草案不能只停留在宣示公平原則,而應明確各項優先標準的適用順序。她提出,當多名患者匹配程度相同時,須明確緊急程度、可達到的治療效果和等待時間按何種次序權衡,並具體規定特殊情況下調整優先順序的條件和決定權限。她主張在法律中直接規定標準、條件、例外適用範圍和說明責任,並以匿名形式公開分配標準、等待時間統計和例外決定,便於檢查監督並保護患者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