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2日下午就《收養法(修訂)草案》進行討論,多名議員要求收緊收養人條件,避免收養程序成為買賣、轉交或侵害兒童的漏洞。討論集中在收養人資格、兒童同意程序以及如何與《兒童法》銜接等問題上。
安江省國會代表阮名秀(Nguyễn Danh Tú)指出,草案第14條第4款b項禁止正在執行強制戒毒行政措施的人收養子女,但這一表述需與《行政違法處理法》和《禁毒法》統一,改用“送強制戒毒”的術語。他還建議,把正在執行鄉、坊、特區教育行政措施的人列入不得收養的範圍。
阮名秀稱,《行政違法處理法》規定,被採取這一措施的人可能多次實施涉及侮辱他人人格名譽、造成傷害或虐待家庭成員的行政違法行為,允許其收養子女並不合適。河內市國會代表楊明映(Dương Minh Ánh)則指出,草案缺少對曾因侵害兒童行為被行政處理但尚未達到定罪程度者的規定,而這直接關係兒童在新家庭環境中的安全。
楊明映還提到,草案第21條只要求徵求滿7週歲兒童的意見並不充分,應根據年齡和成熟程度考慮7歲以下兒童的意願,以符合《兒童法》相關條款。討論中,多名議員強調,收養是為兒童打開一扇門、提供一個家,這一具有人道意義的程序必須由嚴密法律規定加以保障,不能成為買賣、轉交或濫用兒童的漏洞。
11月2日下午會議全景。
河內市國會代表團代表楊明映。
11月2日國會討論收養法修訂草案時,胡志明市代表阮武忠建議在第五條明確禁止利用收養招募、轉移兒童以買賣人口或摘取器官,並禁止有相關前科者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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