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教育與培訓部近日公佈一份通知草案,規範幼兒園和普通教育機構的寄宿餐、半寄宿餐及校內食堂服務。草案列出三種供餐組織形式:學校自行組織烹飪、由外部提供烹飪服務,以及直接供應餐份。草案同時把家長納入監督環節,規定家長可參與監督寄宿餐和半寄宿餐的組織流程,並及時向學校負責人或有權限的機構反映、提出建議。
在供餐單位的選擇上,草案要求有權限的機構、單位依照招標法和相關法律組織選擇、簽約並管理合同履行。選擇標準須與供餐形式和規模相適應,並明確每日供餐份數能力、食品安全條件、食品來源與可追溯性、儲存和運輸條件、服務質量以及事故處理方案。草案還規定,監督工作由各級人民委員會、學校和學生家長共同承擔;學校負責人須定期檢查供餐流程,將實際菜單、定量和餐份與已公佈、已商定的內容進行比對。
草案對家長監督設有邊界:參與監督不替代教育機構和有權限機構的責任,監督和反映意見須符合學生家長的責任與權利,不得妨礙寄宿餐的組織流程。檢查、監督材料歸入現有檔案,不要求在法律規定之外另設單獨檔案。
越南婦女學院講師阮文清博士認為,制定這份通知草案是必要的,可把學校餐食納入透明、有責任、可監督的管理流程。他指出,草案覆蓋計劃、選擇供餐單位、制定菜單、接收、儲存、加工、供餐和事故處理等環節,但流程要真正有效,須回答誰執行、誰檢查、出錯時誰負責三個問題。他建議按環節明確責任分工,建立餐份質量的核驗標準和跨部門協作流程,並認為通知的最大價值在於建立事故發生前保護學生的機制,而不只是事後追責。
阮文清還提出多項落實建議,包括選擇供應商時看實際能力而非追求低價,在合同中約定食品標準、餐份定量、交接條件、檢查權、違約處理和替代供應方案,並在學年內評估合同履行情況;控制從供應源到餐桌的整個食品鏈條,交接環節核對數量、來源、原料狀態和儲存條件,對外送餐份還要控制時間和溫度;用實際餐份核驗營養,定期比對原料定量與供餐份數;學校公開菜單、收費標準和經費使用原則,設立意見接收渠道和回覆時限,定期與家長、供應商對話。草案引述的實例提到,2026年9月河內有關部門曾要求核實部分學校餐份定量、質量與費用不相稱以及交接延遲的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