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內務部在修訂《社會保險法》若干條款的草案中,再次提議取消養老金、社會保險補助及其他待遇代領授權書最長12個月有效期的限制,改由民事法律規範授權事宜。現行2024年《社會保險法》規定,參保人和待遇享受人可書面授權他人辦理社會保險事務,但代領養老金等款項的授權書自設立之日起最多12個月有效,且須依法公證認證。授權到期後如需繼續由他人代領,須重新辦理授權。
這一限制給行動不便的老年人家庭帶來實際負擔。河內白梅坊居民阮忠表示,其97歲的母親身體虛弱,無法前往社會保險服務點,他希望有關部門研究將授權期限延長至24個月、36個月或更長。同住白梅坊的黎旺也說,其母年事已高,出行常需輪椅協助,若每12個月就要帶老人到服務點重辦手續,十分不便,他希望將期限延長至兩三年或更久。
胡志明市律師陳玉適對取消12個月上限的提議表示支持。他認為,改按民事法律處理可減少重複設立授權書,尤其方便年邁體弱者。他援引2015年《民法典》第563條指出,授權期限由各方約定或法律規定;既無約定也無法律規定時,委託合同期限為自設立起1年。他同時提醒,應區分修法提議與現行規定:現行法律仍設12個月上限,只有提議通過並生效後,待遇享受人才能按新規約定更長的授權期限。
陳玉適舉例說,一名80歲、每月領取500萬越南盾養老金的父親如授權兒子代領,若新規允許按約定確定期限,父子可設立3年期授權並按規定辦理形式手續,兒子在授權範圍和期限內代為領取,父親仍是養老金享受人。若無償授權,父親可隨時單方終止委託合同,但須提前合理時間通知兒子,並書面告知社會保險機構或直接發放單位,以便更新並停止代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