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警方11月4日對嫌疑人陳明成(生於1990年,常住新山二坊)作出起訴決定,併發出逮捕令以實施臨時拘留。指控依據是越南《刑法》第331條,涉及“利用民主自由權利侵犯國家利益、組織和個人合法權益”罪。
案件源於綠色智能出行股份公司(GSM)向胡志明市警方提出建議,要求核查並處理一個Facebook賬號發佈視頻的行為。該公司稱,相關視頻包含未經核實的信息,歪曲並錯誤歸責企業活動,影響公司信譽與合法權益。
胡志明市警方刑事警察科核查後認定,Facebook賬號“Thanh Thật Thà”由陳明成創建並使用。2026年10月24日,該賬號發佈一段近10分鐘的視頻,比較和評價多個網約車應用,其中包含多項歪曲、不實內容,影響GSM公司聲譽。
陳明成在與調查機關工作時供稱,他發佈視頻是為吸引觀看、製造關注,並意圖通過Facebook賺錢。但由於尚未滿足條件,他未從該平臺獲得付款。
越通社報道將本案稱為嚴厲警告,強調網絡空間中的一切行為均須遵守法律。發佈、分享捏造和虛假信息,侵犯組織與個人信譽及合法權益的行為,視性質和程度,可能被行政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面臨監禁刑罰。報道還指出,不能以“分享個人觀點”或吸引觀看、互動為目的為違法行為辯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