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5日上午在全體會議上討論《保護涉及國家安全的重要工程法》草案。多數發言意見贊成制定該法,認為2007年法令施行近20年後已顯現不足,有必要以法律形式應對當前傳統與非傳統安全威脅,併為數字基礎設施和數據系統等提供更完整的法律依據。
多名國會代表建議起草機關進一步明確保護措施的權限和界限,尤其是可能影響民眾權利的措施;同時要求規定各保護力量之間的協調機制,明確各部委的配合責任,並具體列出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工程的目錄。有代表提出,應由政府指導制定具體技術標準,確保準確識別需要保護的工程,避免目錄擴大、成本增加和不必要地限制正常活動。
公安部長梁三光代表起草機關感謝國會代表的意見,並表示將會同各部委和國會各委員會最大限度吸收意見、充分解釋,完善草案後提交國會審議通過。他就工程分類標準說明,草案將涉及國家安全的重要工程分為三類,並交由政府規定細則;起草機關正在制定政府法令草案,擬具體列明可納入第1、2、3類目錄的電力、油氣、電信、數據、金融、交通、數字基礎設施等工程類型。
關於保護措施,草案對涉及國家安全的重要工程援引《警衛法》規定的措施,以保持法律體系統一,並補充若干措施。針對國會代表關注的政府總理在特別緊急情況下決定採取法律未規定保護措施的權限,梁三光表示,隨著科技發展,攻擊和侵犯工程的方式多樣且難以預測,現行規定難以全面應對,因此草案增設這一機制,以便及時決定保護措施,並稱這與《政府組織法》中總理的權限相一致。
在限制人權和公民權利方面,梁三光表示,草案關於禁區、保護區、安全工程保護走廊的規定僅適用於由人民公安力量直接管理、使用並服務於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公安工程和安全區域。草案明確禁止在禁區、保護區及保護走廊實施的具體行為,同時規定若干例外情形,允許為完成任務開展被禁止的活動,並交由政府規定這些例外的程序和手續。
關於保護力量,梁三光表示,草案按照越共中央政治局第66號決議精神,只規定屬於國會權限的原則性框架問題,具體實踐問題交由政府規定,以保持靈活。據此,草案授權政府詳細規定工程保護力量、各保護力量之間的配合關係,以及各部委和各級人民委員會在工程保護方面的國家管理責任;起草機關正在制定的政府法令草案擬對上述內容作出具體規定。







